第一,行为领域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商务活动中,商业活动就是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交易活动,市场交易活动是商业贿赂的基础。
第二,行为过程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不仅是指有形的物品,还包括营利性服务。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实施的行为,必然存在以商品或者服务为依托的客观性。当然,商业活动中的服务应当是指具有营利性、可以货币化的商业服务,它区别于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的与经济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服务。
第三,行为主旨必须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其他利益为目的。商业活动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营利。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一方以一定量的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以取得商品交易机会并实施商品买卖,继而获取具体的商业利益。因此,商业贿赂的最终目标是换取对方给予的相关商业利益。
第四,从商业贿赂犯罪与非商业贿赂犯罪的区别来看。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均可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在确定某一贿赂案件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时,对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未涉及商业活动,不具有市场交易活动,而是基于行政、司法等政务党务类行为的贿赂案件,就可以将这类案件排除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之外。具体把握上,非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一方给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方必须给付相应的对价。而非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表现为一方对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活动的服从。
(二)行为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在非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其行为就是违法违规。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杨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