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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中国平安不赔刘翔1亿保单合法
发布日期:2009-06-15    作者:臧小丽律师

 律师说法:中国平安不赔刘翔1亿保单合法
文/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刘翔因伤意外退出北京奥运会110米栏预赛事件发生后,有媒体曝出:中国平安曾于2007年10月向刘翔赠送过一份保额高达1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险保单。中国平安也公开认可这份保单确实存在,保险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时1年,该保单涵盖的风险范围在保监会规定的正常人身意外险保障范围以内。现在,令人意外的因伤退赛事故已经发生,中国平安是否应当兑现这价值1亿元的天价保单呢?这一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议论和猜测。笔者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人对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认为中国平安无须为刘翔退赛承担任何保险赔付责任。现将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刘翔退赛当天没有发生人身意外险所指的意外伤害,不符理赔条件。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身体残疾、死亡等事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发生了保险事故,即身体发生了意外伤害。这里的“意外伤害”包括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是指伤害的原因是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而不是自身内部发生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所致,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因素,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伤害是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的身体伤害,并且是可以预见、可以预防的,比如运动员多年运动致使关节损伤,这显然属于职业伤害的范畴,而不是意外伤害。
    3、意外因素,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非本人意愿的事故,如飞机坠落等。如果出于本人的故意,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不属于意外伤害。比如,自杀、自残的就不可能获得赔偿。
    4、非疾病因素,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心脏病发作即便导致投保人死亡也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8月18日当天上午刘翔在万人瞩目之下退出比赛现场,这的确太令人意外了,但这个“意外”并不符合保险法所指的意外事故。众所周知,当天并没有任何导致刘翔受伤的事故发生,刘翔退赛不是因为被人撞伤或者遭运动器具击伤等外来因素所致,而是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的旧伤发作,在疼痛之下主动放弃了比赛。这与意外伤害事故所要求的“外来”、“突发”等条件不符,换句话说,8月18日当天并没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怎么可能给予赔偿呢?同样的道理,几个月前刘翔因为大腿后群肌肉不适而缺席纽约大奖赛,也是属于意外险条款之外的。 
    其次,保险公司没有主动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及刘翔本人均表示不打算对中国平安提出索赔。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义务,并且主动提出索赔申请,这样才有可能得到赔付。因此,即便刘翔真的发生了符合保险赔付范围的伤害事故,中国平安也没有义务主动将保险金送上门,权利人获得保险赔偿须以主动通知和提出索赔要求为前提。刘翔受伤已是退赛前的事情了,之前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哪天受的伤,以及什么原因受伤。另外,从现在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作为投保人的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已表态: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刘翔安尽快恢复重返赛场,为重返赛场做好准备,不需要向中国平安提出索赔。看来,关于是否得到赔偿的问题只是社会民众或者媒体一厢情愿关心的话题,人家当事人并不打算要这份钱。
    再次,权利人提出索赔申请应当提供完整证明资料,刘翔未作伤情鉴定不能获得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据此,权利人想要获得保险金还须承担提供完整证明资料的义务。结合刘翔的保险赔付案来说,一份由权威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必不可少的,这份伤情鉴定应当说明刘翔伤在何处,受伤时间,受伤原因,损害程度以及能否恢复等情况。而现在,连刘翔的受伤时间都不清楚,中国平安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需要对广大股民和公司利润负责,岂能糊里糊涂地支付1亿元保险金。记得在刘翔退赛的新闻发布会上,田管中心副主任冯树勇一会儿介绍说“刘翔的伤具体哪天发生的很难讲,但是已经有六七年的时间”,一会儿又说“上周六伤势非常遗憾地突然加重”。因此,刘翔之伤究竟是突发的意外伤害,还是逐步造成的职业伤害,受伤时间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一年范围之内,确实有待一份权威的伤情鉴定报告来说明问题。另据报道,平安方面已向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提出刘翔伤势鉴定建议,有关方面表示目前时机欠妥,具体日期待定。看来,田管中心不但不打算让刘翔获取天价保险金,而且还不愿意让公众知道更多刘翔退赛的真实情况。
    不过,不管从实质要件还是程序条件来看,刘翔退赛事件均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法律规则。就中国平安对刘翔保单事件的反应而言,已经尽了主动提示和支持刘翔的道义责任,其做法不仅合法合规,而且合情合理。
注:经本人许可,此文被《上海法治报》全文转载。
见《上海法治报》2008年9月1日 律师说法栏目 
《"平安"不赔刘翔1亿保单合法》
//www.jfdaily.com/newspaper/shfzb/page_13/200809/P020080901383907301588.pdf


律师简介:
臧小丽:法学博士,股东权益与金融证券专业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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