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目的来看,无论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还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其立法目的都在于惩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立法目的的一致性,也就保障了司法目的的一致性,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要适用《意见》第十条的规定。
从量刑角度来看,《意见》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认定,表明抢劫罪尽管存在各种形式,如入户抢劫、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等等,但犯罪形态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一致的。转化型抢劫罪,虽是抢劫罪中特殊类型,其特殊性在于转化型,其实也是抢劫罪中形式中的一种。故此,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适用《意见》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对于犯罪主体来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罪与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罪,在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相同情况下,如果判决结果相异,量刑失衡,无异会失去法律的公正性。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钟 越 戴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