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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展示制度保证律师阅卷权
发布日期:2009-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律师的阅卷权是律师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之一,尤其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受到很大限制,对于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就特别依赖。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可以看到全部案卷材料,但刑诉法修改后,由于立法者为解决先定后审的问题,法院的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转变为程序性审查,检察院起诉时不再实行“卷案移送”。这便限制了辩护律师在庭审前阅卷,而立法中又未建立相应的证据展示制度,影响了律师辩护功能的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律师阅卷问题的缺陷,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来看,辩护律师阅卷的范围不够明确。辩护律师阅卷时间分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前一阶段所能查阅的指控犯罪事实材料为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后一阶段所能查阅的范围只能是起诉书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有诸多的证据材料(包括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在辩护律师不了解的情况下进入庭审程序的,主要证据未出现,这种情况在送交法院的案件材料中也常出现。其次,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何处阅卷不够明确。再次,案件材料的披露为单向性、被动式展示,从而损害了控辩平衡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都有在庭审前对主要证据“打埋伏”而在庭审中作为“重型炮弹”抛出的问题,令对方措手不及。这种“突然袭击”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司法竞技”,往往要中断开庭,以核实有关情况,造成诉讼的拖延,影响庭审的质量。最后,律师阅卷权缺乏程序性保障。辩护律师如未能获得该项权利,如何获得司法救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证据展示,是对抗制诉讼模式建立和发展的一个重要配套制度,不实行全案卷宗移送制度的国家基本都建立了这种制度。如英国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在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向辩方进行证据展示的同时,也赋予辩方向控方展示本方辩护内容和证据义务,并规定了不承担这种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证据展示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上都规定了辩护人有权查阅控方的案卷材料,从而了解控方据以起诉的证据,以便更好地准备辩护。

    为切实保障辩方的阅卷权,防止庭审中可能发生的“诉讼埋伏”,全面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我国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证据展示的范围。对控方来说,控方所掌握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向辩方展示,不能有任何保留,具体说:侦查、起诉机关获得的与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均应向辩护方公开,无论该证据材料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是否应当公开的界限就是该证据材料是否与犯罪事实有关。我国公诉机关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不仅在于指控犯罪,还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控方不能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只是对确实涉及国家机密或有碍于其他案件侦查的证据材料可不公开。对辩方而言,所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均应向控方公开,但不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不应公开,这是由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决定的。

    二是控方向辩方的证据展示义务。控方不仅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是享有国家权力的追诉官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获得各种证据的能力,因此,在证据展示方面应承担更多义务,如为辩方阅卷、摘抄提供必要的方便。

    三是辩方向控方的展示义务。这可以防止辩方在庭审时搞“突然袭击”,同时调动控方进行证据展示的积极性。山东烟台市检察院的证据开示规则明确规定了对等原则,即不仅控方需向辩方开示证据,而且辩方必须向控方开示相应证据,未经开示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或使用。实践中常发生辩方在庭审时突然出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令控方措手不及而不得不请求延期审理的情形,影响了诉讼效率。因此,辩方对于其所掌握的有关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也要及时、全面、客观地向控方展示。

    四是证据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关于证据展示的时间,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应在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进行。可考虑控方在提起公诉之日起5日内向辩方展示证据;辩方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也应向控方展示有关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然,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如认为还有需要展示的证据,仍可提出申请,并由对方继续进行展示。关于证据展示的地点,笔者认为最好放在法院,由负责庭前审查的法官主持进行。如果放在检察院,控辩双方关于是否应展示证据的争端就没有中立的裁判机制,不利于约束其及时履行自己的展示证据的义务。

    五是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救济和制裁。要使证据展示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比如:当控方违背证据展示的有关规定时,辩方不仅可申请法院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还有权向法院提出司法申请,负责庭前审查的法官在接受申请后应向控方发出证据展示通知书,控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开庭前向该辩护律师展示。如果应证据展示而又开庭在即的,辩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以保证辩方有充分的时间对该证据材料进行辩护准备。辩方如果在控方履行证据展示义务后,不履行己方的证据展示义务,将丧失要求控方进行再次展示的权利。由于一方违背证据展示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诉讼拖延的,对辩方可考虑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对控方可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改正或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对于应予证据展示而故意不展示的证据材料,造成对方难以反驳,法院也难以对证据判明真伪的,法院可不采纳此证据。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康晓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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