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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期限的三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9-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樊 非 王 彦 林 泓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司法实践,不同情形下,“法定起诉期限”含义不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亦有所不同。

    一、复议前置情况下的申请执行期限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前置情况下,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没有申请复议,即意味放弃诉权。“法定起诉期限”为申请复议期限,即自被执行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则为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二是被执行人申请复议,“法定起诉期限”为自被执行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则为15日期满之日起180日。

    二、非复议前置情况下的申请执行期限问题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时,若被执行人申请复议,“法定起诉期限”及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与复议前置时被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情况相同,不再赘述。若被执行人没有申请复议,则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单行法律未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因申请复议期限短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定起诉期限”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二是单行法律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另有规定,从单行法律规定。目前,尚未有单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超过3个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期限,“法定起诉期限”应为申请复议期限,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则为被执行人申请复议期满之日起180日。

    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有履行期限的申请执行期限问题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确定的履行期限或源于制定法,或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履行期限。这里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确定的履行期限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履行期限时间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影响不大,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此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与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致的。二是行政机关确定的履行期限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

    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分期履行期限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应为被执行人第一次不能履行义务之日起180日。因为被执行人第一次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就是一种对抗行政权力、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从此时开始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责任。当被执行人第一次不能按期履行义务时,对行政机关或权利人来说风险就已产生,此时就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扩大损失。这样计算申请执行期限,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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