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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广电局可以起诉公安局吗
发布日期:2009-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刘万金
丁某私接有线电视传输线,县广播电视局(下称广电局)派员前往检查,丁阻止。县公安局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决定对丁治安拘留15日。丁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列广电局为第三人。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广电局不服,到法院起诉市公安局,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广电局可以起诉市公安局吗?有意见认为,广电局作为行政复议中的当事人,其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当然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此外,广电局的行政执法权受到侵害,如得不到保障,将严重影响其行政执法。广电局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笔者认为广电局不可以起诉市公安局,理由如下:(1)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应当是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而不应是行政主体。本案中,广电局作为行政主体,依法不应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2)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原告恒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而不可能是行政主体。本案中,广电局作为行政主体,依法不应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3)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权是国家公权力,其行使目的是维护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本案丁某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广电局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不享有独立的权益,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4)本案广电局与市公安局的分歧,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矛盾,不应由法院以司法权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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