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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负责人就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9-06-13    作者:王成律师
1221,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左)和最高人民检字副检察长张耕介绍了《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本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林世钰)从今年12月22日开始,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降低门槛——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达3万元便可定罪。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解析《解释》出台背景。
起草过程首次征求外商投资企业意见
《解释》共十七条。与其他司法解释不同的是,在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但征求了有关行政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还征求了有关国家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并对此予以充分关注。据介绍,在起草过程中,两高先后多次听取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欧盟委员会、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商业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中国美国商会、美国信息产业机构等行业协会和部门的意见。
张 耕:《解释》的起草是一个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尤其是对有关国家和跨国企业的意见予以充分关注,这在我国起草司法解释还是第一次,体现了我国制定法律是透明的。
四种犯罪定罪标准降低
按照原来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门槛过高,导致行政执法部门经常以罚代刑,降低了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解释》的出台将改变这一状况,它降低了四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门槛。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额度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
曹建明:原来的立法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利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增加了立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非法经营数额按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标准不一,造成司法机关的执法不统一,《解释》将解决这一问题。它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解释》还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张 耕:侵权产品进入市场后,受市场供需关系影响,销售价格与真品价格不一致。如果在真品紧俏的时候,销售的价格可能高于真品的价格。《解释》规定,用实际的销售价格来计算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比较客观反映了这种侵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据此对他进行处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重要原则;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完全按照真品价格计算,那么可能就会出现侵权人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远远大于实际经营数额的情况。如果按照这个数额来对他进行处罚,对他本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此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来计算更好体现了公平的法治原则。
单位犯罪由个人犯罪定罪标准五倍降为三倍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犯罪的,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进行处罚。这比原来规定的五倍显著降低。
张 耕:因为个人犯罪的定罪门槛降低,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分别降低到5万元和3万元,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也随之相应降低,从原来规定的五倍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降低到三倍。如侵犯商标权,按原来规定的五倍定罪量刑标准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单位才定罪,现在按三倍的定罪量刑标准计算,15万元就可定罪。定罪标准的降低,加大了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更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为侵犯知识产权提供帮助以共犯论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通过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以谋利,因为法律的不完善,他们往往逃脱法律的制裁。《解释》的出台将为他们套上紧箍咒”——第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曹建明: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出现很多新手段,加大了打击知识产权的难度,这与一些个人和单位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帮助有很大关系。如一些个人和单位代理侵权产品进出口业务,提供资金、经营场所等。看起来他们并未直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但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却在客观上为其提供帮助,符合共犯的构成条件,因此应当以共犯论处。将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提供帮助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对于加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力度,将产生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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