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限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次数。该条这样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条立法意图是十分清楚的,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发生冲突时,提供了一个“楚河汉界”。在审判权与公民合法权利可能发生冲突时,也应设立一个平衡点。具体地讲,当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的案件满二次时,如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径直以证据不足,作出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虞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