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以上立法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刑事自诉立案难等问题,因为立案以后要么是犯罪事实清楚,进入开庭审理;要么是缺乏罪证劝其撤诉或裁定驳回。这样法院立案时就显得非常“谨慎”,同时自诉人也怕立不上案从而引发上访等。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应修改如下:人民法院在接到自诉人的起诉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后认为不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劝自诉人撤诉,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自诉,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开庭审理,在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得对被告人进行羁押,判决有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在宣判后立即作出逮捕决定并当即执行。
宋战锡 姚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