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诉讼的特点
(一)公司类诉讼案件大量上升。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类纠纷一直呈大幅上升趋势。2006年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院受理的公司类纠纷仅为1件,2007年为3件,2008年为21件。案件类型也出现了新型化趋势,主要有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2件、股权确认纠纷。
(二)当事人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随着人们对新公司法的了解,当事人对公司诉讼的认知水平明显提升,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会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院受理的案件中,其中有一个公司股东在2008年内先后提起了3起公司诉讼,该股东先是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效力确认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后,该股东又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查看公司财务报告和原始会计凭证,法院判决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之后,该股东又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三)公司类诉讼审理难度较大。公司类纠纷以前很少出现,法官审理该类纠纷的经验相对不足,而且公司类纠纷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有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提出法律关系不同的两项诉讼请求,如同时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和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法官在处理时难度较大。
(四)公司类纠纷较难调处。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院2008年审结的18件公司类纠纷案件,调解的2年,撤诉的2件,判决的6件,驳回起诉的3件,移送的5件,调撤率仅为22%,远远低于该院商事案件63%的调撤率。公司纠纷调撤率低,说明公司纠纷的矛盾调和的可能性小,公司类纠纷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矛盾日积月累的结果,通常不能一次性解决。
二、应对措施
(一)加强公司类诉讼的调研和案例指导力度。公司纠纷千差万别,原则性的条文难以涵盖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公司纠纷的审理力度,应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调研,找出应对方案。同时,应发挥公司案例的个案指导作用,从个案解决中提取出类案的处理原则,用以指导司法实践,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
(二)提高商事法官处理公司纠纷的司法能力。商事法官应加强公司法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同时,各级法院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或业务指导提高商事法官审理公司纠纷的水平。
(三)大力引入专业化调解调处公司类纠纷。公司类纠纷调解难度大,往往涉及对公司治理风险的分析和对利益分配的分析,需要有工商税务、企业管理、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引进有专业背景的人员以调解员或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到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在当事人信任和信服的基础上分析、化解矛盾,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建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减少公司纠纷。为从源头上减少公司纠纷,该院及时总结引发公司诉讼的常见问题,并通过发出司法建议或开展座谈会等形式提醒辖区内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开展公司活动,尽量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公司诉讼。(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方满华)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