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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刑满释放的刑事再审案件被告人应慎用逮捕措施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以为,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逮捕的法律后果来看,对已刑满释放的刑事再审案件被告人应慎用逮捕措施,其理由如下:

    一、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逮捕只适用于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未决犯,而已刑满释放的刑事再审案件的被告人显然是已决犯。

    二、刑满释放的已决犯,从法律上应将其视为自由人,如果没有重新犯罪或发现漏罪,是不能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八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而逮捕是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具有与刑罚同等法律后果的强制措施,刑满释放犯在法律上已受到了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若在再审中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则毫无疑问他所受到的惩罚肯定要加重,这有违“禁止重复追诉”原则。

    四、在此类案件的再审中,一旦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则法院将处于两难境地:要么违背“禁止重复追诉”原则,改判加重被告人刑罚,重新把已刑满释放的原审被告人投入监狱;要么维持原判或改判减轻原判刑罚,由再审承办案件的法官和批准逮捕的院长或副院长承担“错案(错捕)责任”,由再审法院承担对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

刘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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