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如何并罚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 ,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针对此种情况,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 ,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管制刑 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徐 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