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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可适用减刑吗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对于3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没有规定减刑制度。因罚金、没收财产的即时性,不能减刑也是其性质所决定。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是可以减刑的,笔者认为,设立对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的减刑制度,有助于我国刑罚制度的完善、协调和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

    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减刑制度的设立可以与管制刑相协调。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为管制是可以减刑的,当罪犯因符合减刑条件,管制刑被依法减刑时,却不能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也同步减刑,必然导致剥夺政治权利刑与管制刑一长一短,与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的规定发生矛盾;当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具备减刑条件,如果不给其减刑,也不符合刑法规定。

    从减刑的依据和目的看,减刑是因为判决所依据的对象,即犯罪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刑罚也相应减轻,这有利于刑罚作用的发挥,从而更好地实现改造、教育罪犯的目的。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等的罪犯,因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予以减刑;而当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犯罪人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应当予以减刑时,却不能够减刑。这就不利于刑罚作用的发挥,不利于更好地实现改造、教育罪犯的目的。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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