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标准 |
备注 |
1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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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治疗费用(含康复性治疗费用) |
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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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食宿费用 |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 |
4 |
辅助器具费用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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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
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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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用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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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
8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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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伤残津贴(工伤一级至六级) |
工伤一级至四级: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五级至六级: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1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五级至十级)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天津标准: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的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五级至六级如享有伤残津贴的,则不享有此项待遇 |
11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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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13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天津:60个月 |
不构成伤残的保险待遇 |
住院伙食补助费 治疗费用(含康复性治疗费用) 交通、食宿费用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用 |
构成伤残的保险待遇 |
住院伙食补助费 治疗费用(含康复性治疗费用) 交通、食宿费用 辅助器具费用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用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工伤一级至六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五级至十级) |
工亡的保险待遇 |
住院伙食补助费 治疗费用(含康复性治疗费用) 交通、食宿费用 辅助器具费用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用 生活护理费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用人单位 支付的项目 |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用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用 伤残津贴(工伤五级至六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五级至十级) |
不管用人单位有没有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左格项目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 |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的项目 |
工伤医疗待遇 |
治疗费用(含康复性治疗费用) 辅助器具费用 |
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
伤残待遇 |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工伤一级至四级) | ||
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