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准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之我见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情况的变化而转化为抢劫罪,一般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该条并未明确规定转化的前提是“构成犯罪”还是“犯罪行为”。因而对构成转化的前提条件这一问题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化的前提应是已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就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一、构成犯罪以及何种犯罪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才能够认定,未经审判不能确认为犯罪,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二、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更着重于保护人身权。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因而在处罚上对抢劫罪的惩处要远远重于对盗窃等犯罪的惩处。犯罪分子在盗窃时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在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过程中,其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它同时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对人身权的暴力性侵犯是首要的,远远大于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对这种行为处罚相应地亦重于对侵犯财产类罪的处罚,因此,着眼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但不能苛求转化抢劫的前提必须是构成犯罪,否则会给人身权的保护带来漏洞。

王卫华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