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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中的陷阱
发布日期:2009-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今日,我市耿先生把电话打到了律师事务所,叙说他在市人民路中心广场电信服务大厅办理家庭宽带业务时的经历。当时,服务人员了解到耿先生的购买需求后,热情洋溢的向耿先生宣传本店正在进行的“买网络送手机”的促销活动内容:购一年网络服务费送价值320元的国产手机一部。耿先生听后庆幸自己的运气恰侯“搞活动”,于是二话未说到柜台交付了一年的完宽费用,并按销售人员的导引到指定柜台领取他们刚刚许诺的手机时,服务人员要求耿先生另外办理CDMA网络入网手续,并且需购买网卡,方可领取一部价值32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这令耿先生原本愉悦的心情顿时荡然无存,同时也为他们的这种欺骗行为感到愤怒。于是,耿先生致电到了濮阳日报社,如实向报社反映了情况,并要求报社对其曝光。针对此家电信服务大厅这种销售行为的性质,结合国家有关法律经分析认为:     从耿先生的消费过程来分析,这家电信服务大厅的销售行为极不规范,服务人员开始的宣传明显让消费者感到是一个增值服务,后来演变成了一种搭售行为,虽然其中间存在一个口头约定,但电信服务大厅的宣传资料提到的“买网络送手机”的确起到了误导消费的作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因误导消费产生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钱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因此,耿先生可以采取双倍返还网费或者要求该电信服务部门兑现他们的承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耿先生交付价值32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为此特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上案类似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政府机关应依法采取制止不规范的消售、服务违法行为或者勒令其改正。至于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采用耿男士的方式寻求法律支持,必要的可以聘请律师维权,切实保护好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王建胜,男,1990年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1年获得山东省新闻写作一等奖,1997年至今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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