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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执行中的相关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09-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是不是所有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统称为判决)都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判决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或者认可双方解决纠纷的合同,是不是可以申请执行(该合同)?

    执行依据须有给付内容才可申请执行,给付内容主要包括金钱给付、交付特定物、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确认判决和宣告法律关系变更为内容的形成判决没有执行内容,不能申请执行。但并非所有的给付判决都能予以强制执行,可予强制执行的给付判决主文须符合一定条件:1)给付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2)给付的内容须是具体确定或可以具体确定;3)给付内容须适合于执行。作为执行内容的给付义务,必须是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在判决主文中表述的义务;判决主文中未表述的义务,不能申请执行;判决主文中仅是认可某一合同(确认合同有效),或要求履行某一合同,则无论该合同是在诉讼中还是诉讼外签订的,其内容都只是约定义务而非判决义务,不能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该合同或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涉及到是否违约的问题,属于合同纠纷,应另行起诉解决,不能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还应向法院提交公证机关的执行证书,在执行证书中应表明债务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即需要执行的具体义务,因此,该执行内容仍是由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而非对合同内容的执行。

    二、债权人能否对判决(或者裁定、调解书、仲裁决定等,下同)确定的债权的一部分申请执行?债权人仅对判决债权的一部分申请执行的,法院能否对未申请执行的部分予以执行?判决分期履行的,债权人能否对未到期的债权部分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包括只主张已到期的部分债权,只对判决债权的一部分申请执行。债权人只对其判决债权的一部分申请执行的,法院只能在申请执行的范围内采取执行措施,而不能超出申请范围执行,即通常所说的不能超标的执行。如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未表明债权的具体范围如数额,人民法院应要求债权人补正,或者在询问债权人的笔录中确定申请执行的具体范围(数额),然后执行。

    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债权已到期并且债务人拒绝履行,因此,如判决要求分期履行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只能对已到期的部分债权申请执行;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申请执行。此后其他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另行申请执行;如果关于前一部分的债权尚未执行完毕的,经法院同意,也可以在前一执行案中追加申请执行的数额。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当事人不能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要求更正后方能受理;已经受理的,对于未到期的部分应视为未申请而不予执行。执行中另有其他债权到期,但债权人未另行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也不能予以执行。

孙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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