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作为互联网的一个分支正在我国迅猛发展,网络游戏的收入已成为网络运营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而网络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财产也成为炙手可热的商品。但由于虚拟财产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由此产生了许多纠纷。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本案诉讼主体问题
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失案件中,一般会涉及到三方主体:玩家、运营商、第三方(网上扒手)。而根据各种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条款,运营商无一例外地明确了他们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在这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中,运营商为玩家提供游戏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玩家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玩家利益的损害,如非法袭击网站使用户无法登陆、盗窃用户的QQ号码、非法登陆他人游戏账号、盗取他人游戏装备虚拟财产等,这些行为侵害了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也造成了运营商的违约。由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即玩家而言很难发现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同时,在服务合同关系中,运营商一方相对于玩家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因此,玩家作为虚拟财产所有人选择合同之诉是其通常获得救济的最佳途径。只要用户能够证明自己的利益受损,运营商就应当对用户的损失进行补偿,如恢复用户的游戏数据、归还用户密码等。事实上,网络运营商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保证其发现第三人,而向第三人追偿损失。因此,本案中盛大公司应对马杰装备丢失承担责任。
二、关于网络运营商的责任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进入运营商构造的网络游戏环境,按照运营商预定的游戏规则参与游戏,双方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这就要求运营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玩家虚拟装备丢失,利益遭受损失时,运营商是否对玩家的损失给予补偿,主要判断依据是运营商对玩家虚拟装备的安全保障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
在游戏中,玩家在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程度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游戏经营者掌握服务器运行,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求其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举证责任也更为严格。本案中,盛大公司应对马杰丢失虚拟装备而其不负责任进行举证,但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安全防范措施已到位,故法院认定盛大公司应对玩家虚拟装备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
三、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
对于网络游戏而言,一旦游戏投入市场,就会有玩家参与游戏,就会有虚拟财产产生,如网络游戏武器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等,这些虚拟财产无法经由单机再行复制,只能在网络世界存续。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和保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虚拟财产不是财产,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也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2)认为虚拟财产具备物的属性,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3)认为虚拟财产是知识产权,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4)认为虚拟财产是债权,即服务商与服务使用者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是产生于该服务合同关系的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虽然观点不一,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游戏过程中,游戏玩家为获得虚拟财产,往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购买装备和上网也需花费大量的金钱。因此,虚拟财产本身应当具有价值,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如韩国就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我国台湾地区也明确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号以动产论,即承认其财产价值。
本案中,由于虚拟装备本身价值难以衡量,而它们存在于网络运营商搭建的平台中,受运营商的控制和管理,因此,由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也成为首选救济手段。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盛大公司按判决书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恢复了马杰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
需要指出的是,面对日益发展的网络产业,加强虚拟财产的保护已迫在眉睫。除了网络运营商及时更新技术手段提高防范水平以外,更重要的是加快建立包括虚拟财产保护法在内的网络立法,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章见良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