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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自主创新”已经成为流行话语。但究竟什么是“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自主创新的关系如何?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手段来促进创新?这些仍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根据十一五规划的要求,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的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可见,自主创新的主要含义应当是“与工业紧密联系的科技创新”,即“工业创新”。那么,“工业创新”的内涵是什么?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工业创新理解为基础科学理论的创新与科学技术的创新,还应当包括管理能力创新、生产方式创新或者资源利用以及市场开发的创新。因为,工业创新的目的就是要把新的设想转变成“经济上的成功”。一切与产品无关的技术、管理手段、资源等,甚至那些不具有工业实用性的技术方案,无论其投入了多少研究开发成本,或者体现了多少创新,均不能获得经济上的成功,不属于工业创新的范畴。因此,一切工业创新都是围绕着“产品”而进行的创新,有明确的经济目的。

    知识产权法的意义,在于“给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油”。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高效公正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工业创新。怎样的知识产权司法才能促进工业创新?这是知识产权司法界长期探讨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目前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损害了发明创造人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创新。这主要是来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抱怨。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损害了社会公众包括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了相关领域的创新。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把握,实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题。日本学者富田彻男在《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一书中曾说道:“中国目前正在大力关注于技术转移和技术开发,能否有效利用这一制度,将是决定今后中国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应当像慎重利用药物一样,慎重利用这一必要制度。”笔者认为,该段话正确揭示了知识产权司法与工业创新的关系,应当引起知识产权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具体而言,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首先应当关注我国科技与工业发展的现状,了解相关技术和产业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竞争能力,准确把握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问题。否则,“不审时度势则宽严皆误”。其次,在具体的个案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四个基本原则,即依法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统一尺度原则、适度保护原则。但如何在个案中正确理解与适用前述原则,仍需在实践中探索与验证。

    在不少的知识产权案例中,人民法院既充分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在充分了解相关技术领域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给社会公众的自主创新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创新。如严超雄与雅斯顿厂专利侵权纠纷案。严超雄拥有“淋浴房型材(2)”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外观整体为圆弧形中空柱体,横截面趋于半圆,一侧带有方形横槽,槽底背面正中有一“C”型螺丝槽孔。被告雅斯顿厂未经许可,正在生产、销售被控产品淋浴房,该被控产品的整体为圆弧形中空柱体,横截面趋于半圆,一侧带有方形横槽,圆弧的顶部正中有一“C”型螺丝槽孔。其外形从整体上看与严超雄的专利近似。严超雄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雅斯顿厂停止生产、销毁模具及赔偿损失等。但本案经过审理,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严超雄的诉讼请求。裁判的理由在于,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部分。在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的外表形状、该产品内部结构形状以及该产品技术功能所决定的外表形状,不属于该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内容。若保护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的外表形状,则势必损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合法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本案被控产品外观与专利外观相近似,“淋浴房型材(2)”专利截面形状图中的圆弧线是在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的外表形状,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剔除该已有的外表形状,将专利主视图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应的截面形状图相比较,前者槽底“背面正中”有一“C”型螺丝槽孔,而后者是“顶部正中”有“C”型螺丝槽孔。因此,两者创新部分并不构成相近似,故不构成侵权。本案之所以作出前述判决,是因为铝型材的横截面比较小,变化与改进的空间比较小,因此,各种新的变化应给予一定的考虑。否则,容易造成型材种类单一,形成不正当垄断,阻碍技术的进步。该判决充分考虑了型材领域的技术发展实情,体现了司法对技术创新的保护。

    总之,知识产权司法与自主创新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适当的知识产权司法可以促进自主创新,反过来,自主创新的成果也促进知识产权司法的改革与进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欧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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