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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状告铁道部?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今天的中国现实社会,法治正在逐步深入人心,权利保障体系也渐趋完善。这显然是不应质疑的。尽管如此,可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有无数人的权利曾经、正在或者持续遭遇侵害,只是程度有所不同,性质也各有差别。面对权利被非法蚕食,有人借助私力进行了救济,挽回了损失,夺回了失去的权利。但也相当一部分人抱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世格调,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沉默,要么就是在民间发发牢骚骂骂娘。更有甚者,有些人压根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掠夺。而能够敢于启动司法程序、寻求公力救济的人,相比这些“沉默的大多数”来说,就显得比较另类了,有时候甚至会被骂为“刁民”或者“人来疯”,为他们出庭代理或者辩护的律师,也常常被贬为“诉棍”或者“为坏人说话”。     或许,我可以试着猜测其中的一个缘由,即中国远未进入权利的时代,也没有生成一个优良的公民意识环境。尽管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但在土生阿耿看来,只是“站起来”还远远不够,还要会说话,亮开嗓子吆喝起来。试想,站是站起来了,但站在那里两眼发愣或者装瞎装哑巴,这种简单地近乎呆滞的站立是索然无味的,甚至可以说会被人家笑话的。所以,我骨子里一直认为,与其这样傻傻地站着,还不如干脆倒下,重新回到万恶的“三座大山”的压迫之下,再来体验一下“反抗”的快感。因为道理很简单,反抗压迫其实是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而站在那里不说话,呆若木鸡,看似不计较得失,大度量、宽胸怀,很绅士,但总让人觉得有失体面。尤其是当自己的权利屡遭挑衅与破坏时,要是再忍气吞声、任人宰割,那岂不等于又一次遭遇了新的压迫?照直说,这样没有尊严地站着,还不如有尊严地趴着。所以,我又常常以为,权利时代的到来、公民意识的觉醒,其标志不是“中国人民站起来了”,而是“中国人民吆喝起来了”。     吆喝起来,看似很平民化的一种表达,但它不是在街头上撒野,不是在胡同里耍泼,也不是逼着人们整天扛着一个大喇叭到处广播。吆喝起来,其实就是权利的觉醒,是“为权利而斗争”精神的弘扬。吆喝也不一定只是动动嘴巴,笔杆子里也可以出权利,胳膊肘与脚底板里也可以有声音。发出这些声音的权源不是来自国家、来自政府,也不是来自法律,而是来自人类自己。国家、政府与法律只是在确认与保障这一秩序,也是它们所应该力求所尽的天然职责。按照社会契约论,政府只是人民为执行契约而创设的,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乃是基于人民的合意。珍视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的真谛,强调公民义务是现代政府的权力。但法治也在规范公民的义务,政府也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两者对公民意识的培育功能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反之,如果公民的权利失去了法律的确认,失去了国家与政府的保障,那么,公民意识的大环境也就难以生成,而只会让臣民意识的秩序在千万个理由之下毫无生机地延续。因此,所谓的“吆喝起来”,不是仅限于发生在民众之间,也包括私人对公权力的监督以及当公权力侵害私权利时的勇敢抵抗。亦言之,对于国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作为公民的每一分子,都有权以消费者的身份享用,也有权对这些公共物品提出自己的见解与主张。应当说,这在国家与政府所制定或出台的法律以及公共政策领域同样适用。正如大思想家哈贝马斯所说,公共领域是基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领域,是非官方的,属于公众聚会场合,公众在这里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或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做出自由的、理性的评判。显然,一个开放的国家、一个开明的政府,是不会愿意只看到人民“站起来“的,它应该还同时允许并且愿意看到公众“吆喝起来”。     打官司也是一种吆喝。过去,我一直主张遇到纠纷以协商解决为主,最好不要诉诸司法程序。但这几年来,我对该观点有所修正,修正的结果便是上述观点必须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结论。这里的“一定条件”,一是纠纷主体在事实上趋向于地位平等,如邻里之间。对于那些主体的地位有事实上的强弱之分之时,比如强势群体与弱势公民之间的纠纷,则不主张适用该原则;二是司法成本大于私力成本,且当事人不愿意付出更大的成本来寻求权利救济途径。因此,只有在至少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之时,我的那个结论才能成立并且有推广与普及的必要。但假如这两个条件不具备,我仍然主张用诉讼的方式来与强势群体展开辩论,至少是表达作为弱势群体的一个声音。因此,维权者应该敢于付出各种各样的成本。我们不要求社会上所有面对这类问题的人都有一种诉讼优先的意识和姿态,但至少在这个社会上,不能缺少这样一批以实际行动推动法治的人,哪怕这种行动渺小的轻于鹅毛,哪怕这种行动会遭到一些持有异不同意见者的厌恶。     然而,尽管我强调“吆喝起来”,但吆喝起来的人们,也不能只做一个“会说话的工具”。可以说,吆喝还是不吆喝,这是对民法理念中“权利理念”的考验,而怎么吆喝、吆喝得好不好,则是对“主体理念”、“诚信理念”、“契约理念”等诸多民法理念的考验。吆喝起来,就不应只是满足于做一个“会说话的工具”,而是要以独立的人格,在宪法与法律的规则框架内自由地吆喝、自发的觉醒。假如吆喝者只是充当一种对政府不满的发泄工具,或者摇身一变成为政府推行不得人心政策的“御用文人”,那就不再是主体理念下的吆喝了,而更像是一个永远不知足的怨妇,或者是一个巧言令色、唯利是图的工具罢了。因此,吆喝也要讲究正当性,恪守吆喝之道。要不然,还不如继续保持沉默,或者再一次趴下算了。     权利时代的到来,公民意识环境的塑造,不是天上掉馅饼。从经典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上来说,必须在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之后,才可能逐步生成。但我以为,作为上层建筑的现代法制或者法治,绝不能单纯依赖经济基础,也不能消极等待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经济基础只是对上层建筑起决定性作用,然而上层建筑自身也要不断自我完善。所以,即便当经济基础还没有达一定程度、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落后的情况下,我们也要通过自身的各种努力来促进现代法治。更何况在一方面,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循序渐进的,而在另一方面,上层建筑自身的完善与稳固也会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因此,我更主张生产力发展的每一步,都不会阻碍我们的吆喝,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就是要抓住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节拍,及时领悟其中的点滴,并且敢于说出来、行动起来。     无奈不是理由,因为人人要是都在无奈,世界将不再美好;个体力量单薄也不是借口,因为你绝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权利理念的培育、公民意识的养成,不是胡作非为,而是要依法、正当地进行。这么说来,即便大千世界,只有一个人在吆喝,那也不只是孤零零的一根稻草,还有强大的国家与神圣的法律。显然,这是建立在良民仍然信奉国家、信赖政府与信守法律的前提之上的。只要国家、政府、法律没有丧失诚信,只要我们尚存对国家、政府与法律的信心,我们就不会是一个人在吆喝。更何况,尽管沉默的是大多数,但富有正气与责任心的人,却未必是少数。这么说来,吆喝起来,是根本不需要也不应该需要借口推辞的。     但无论有多少理由用来解释,无论有几多借口拿来推辞,这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个体问题。从个体角度来看,这其实涉及到公民的“法商”之高低。在情商与智商已经成为公认的词汇时,“法商”这一概念的提出,我觉得并不是在“炒作”、“玩弄文字游戏”。我注意到《检察日报》及正义网最近推出了关于法商的报道和讨论,个人十分赞成把人们对法、法律以及法治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的意识与能力抽象为“法商”。当然,不是任何一个意识与行为方面都可以冠以“商”,并成为一个普遍推广的概念,这在我看来显然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至于哪些方面可以抽象为“商”的概念,是需要条件的。在力推法治的今天,法商绝不是只有法律人才可以拥有的一项法律素养评价指标,所有民众均应具备,并且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因此,有人提出来的“市商”、“体商”之类的概念,至少在今天还没有推广与强调的必要性。事实上,“情商”的概念也是在“智商”概念提出来之后的很长时间才诞生的,并且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一种素养评价指标。“法商”概念提出之初,遭遇些许的质疑,我想也是属自然常理。但这一概念提出来的意义则不容否认。顺便指出,不仅民众需要有足够的“法商”,我们的司法官员、政府官员也需要有合格的或者说过关的“法商”素养。后者的法商素养之高低,直接影响到作为公民“吆喝起来”的积极性与效果。但是,不管是现在的权力环境究竟该有一个什么样的评估结果,作为公民的每一分子,不管是不是法律人,都不能因此而选择退却、沉默和倒下。     正是基于此,作为一名公民,同时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大学教师,我才敢于拿起宪法与法律赋予我的诉权,郑重地状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06年9月21日凌晨于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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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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