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蛮横欺负到了司考头上——谈司法部“新身份证报名规定”的违法性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人猿
今日,司法部传来消息:09年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须持第二代身份证报名。这犹如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缕怪音,让我诧异半晌。
司法部是主管司法考试程序的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它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至少违反了三或四个行政法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践中判断是否平等待人有一个标准:1.是否存在差别对待、2.这种差别对待是否基于合理因素。换句话说,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即为不平等。司法部新证报名的规定把考生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另一类是没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对前者亮绿灯,对后者亮红灯,差别是天壤之别。相对应的,此做法若欲具有合理性,两类考生之间在客观因素上也得存在天壤之别。然而在司法部眼里,这种天壤之别的客观因素是什么?难道就是考生所持身份证的新旧不同?这里不妨交代一个相关背景--第二代身份证的推行情况。08年在部署第二代身份证的推行工作时,公安部曾向全国各基层公安机关做出过于年底完成的要求。大概此项工作难度较大,于是基层在承办时就念歪了经:有些公安局在大街上张挂大型横幅——“第一代身份证将于年底作废”(如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有些以未申办第二代身份证为由不予办理居民户口簿的例行年检(同上),有些将催办第二代身份证的印有被通知居民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的通知张贴自居民楼大门醒目位置(同上)。前者假传圣旨,披露虚假行政信息,违反了行政法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中者无理要挟,属于行政不作为;后者野蛮行政,为了自己完成任务不惜违反《身份证法》课以的保密义务,侵犯老百姓的隐私权。现在08年过去有一段时间了,旧身份证仍旧未被宣布作废,那么其效力应与新身份证一样完整无缺。但司法部公告对此问题所做的表述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有效身份证件”后的括号里没有包括一代证。以一个普通人的智商及通用汉语规则来理解,最大可能性的解释就是“一代证无效”。然而司法部有这个权力吗?因此这里涉嫌行政越权,违反合法行政原则;至少是误导公众,传达虚假行政信息,与县级公安局犯了一样的错误。(给公民颁发身份证证明其合法身份等相关信息,以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受信赖保护原则的约束。故要作废有效期未满的第一代身份证,其主管行政机关是慎之又慎的。)诚然,第二代身份证由于采用了高科技等因素,它的推行是利国利民的。但是,再大的好事我们也得走一个合法的程序,不然,依法治国不空成了一句口号?要么干脆宣布旧身份证作废,给相关持证者以补偿;否则就不要用非法手段来打击排挤未办新证者,用说服教育等合法途径一样能达目的。如今司法部给无新证考生如此之大的一个歧视,如果这真是为了推行第二代身份证,如果部门与部门有性别之分,如果司法部与公安部又互为异性,怀疑这两人之间有暧昧关系。至此显而易见,司法部的“新证规定”违反宪法,当然也就违法了由国务院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确立的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之首的合法行政原则。从司法实践(四川公务员考生状告人民银行身高歧视案)来看,如果有人以违反宪法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基层司法局的局长们恐怕要因为其最高业务领导的错误命令出现在被告席上了。(另:基层司法局的一些工作人员接受司考培训机构贿赂,向其泄露考生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违法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正如火如荼。)
行政法第二个基本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其分为三个子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说到公平公正,本质就是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既然证明了歧视,也就说明“新证规定”同时违反了此原则。而所谓考虑相关因素,就是说支持自己行政行为的理由应该在立法授予行政权的目的的范围之内。人民与国家授予司法部主持司法考试的权力,你在制定相关规则的过程中只能考虑如何更好地选拔法律人才这个目的,不能考虑其他无关因素。推行第二代身份证是公安部的事,你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有人硬要说:司法考试是选拔高级法律人的,而你要成为高级法律人,不但要模范的遵守国家的法律,还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推行新证只是国家政策层面的要求);现在国家政策要推行新证,你自己竟然都没有,明显是不支持嘛,那就不给你做高级法律人的机会。乍一听有点道理,但是:法大还是政策大?依法治国还是依政策治国?考的是司法考试还是政策素养考试?考生要成为法律人还是政策人?我们知道法律与政策不是对立的,政策虽在万人之上,却要在法律之下。政策是国家的政策,法律也是国家的法律,我们所要做的只不过是用合法的方式在这两者之间做一个转换。如果连这点气力都舍不得花,还谈什么依法治国?因此要做一个真正的高级法律人,在政策与法律不一致的时候权衡之下只能是维护法律的最高尊严,站出来勇敢地说:“不能禁止考生用旧身份证报名!”(但同时也应用合法形式支持政策,即你不能说:“我们就是要用旧身份证报名”。这两种说法不一样,体会一下。) 再看比例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过程中要追求国家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类似于商行为的投入与产出比。依此原则考察“新证规定”,会发现这样做得不偿失。我们产出的效果是:旧证考生在短期内积极办理新证可能会对第二代身份证的推行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付出的成本(代价)却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率先违反了行政法若干基本原则、违反了宪法、违反了新生中国好不容易树立起来的法治精神!为行政蛮横之藤树立了一个强有力的反面样本,是缚杀法治文明之花的一剂强心针。(或许还有个别潜伏于民间的优秀法律人才因为来不及申办新证或者固执于操守而推迟其才能发挥或者流失)
行政法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程序正当,其中有一个子原则是公众参与原则。该原则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他的意见;行政相对人为多数人的,采取听证的形式。司法部负责制定的司法考试相关规则中,资格问题是给不给你机会、你能不能考的问题,这当然对考生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至于司法部之前有没有举行过听证,我就不知道了。
行政法第四个基本原则是高效便民原则。其又有两个子原则: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新证规定”要求一律用新证报名,这无疑给无新证考生徒增了负担,违反了便民原则。同时注意到,一律用新证倒是省去了司法行政机关的一点麻烦(若兼容新旧两证,在考生信息录入软件上可能会有点小变动),提高了一点行政效率。但是,行政效率是以麻烦群众、方便自己这样的方式提高的吗?非也。行政效率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二,一是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二是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行政效率原则不但不能与便民原则相冲突,反而要为便民原则的实现提供保障。近年来出现的多功能政务大厅把相关部门的公务人员集中在一起受理、处理政务,就是以牺牲自身的方便来换取群众的方便。如果以给群众的诸多不便来节省自身的举手之劳,似乎有点过分。
司法考试是一个什么考试;它对新生的共和国有多重要;未来中国的法治进程将由谁来充当主力军;在这样的一个领域出现这样的一件事情,我们会有怎样的感触;大家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