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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四奇:学者的痛苦与宿命——《银行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之研究》之前言
发布日期:2009-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书写完了,一般少不了要为本书写点前言什么的老套。写点什么呢?老套的做法是无非是介绍一个本书的篇章结构,或再阐述一下为什么要写作本书的原因什么的。其实,话说回来,我本人认为在前言部一而再,再而三地叙述作品写作的动机与目的什么的有多此一举的感觉。其原因何在呢?这是因为作品的基本框架及所涉的主要内容在书中的目录部分是已见分晓的,所以无必要再在同一问题上着墨罗嗦的。那么,在前言部谈些什么呢?说实在的,本人也并非标新立异地或用什么独具匠心的思想来吸引读者对劣作的关注,因为在我的内心深处我还存有一丝丝来自读者的忧虑。尽管作为本书的作者,我怀有一种不加思辨的“文章是自己的好”之天然珍惜与爱护,但是让我担心的是,惟恐读者在购得此书后,回家正襟危坐翻上几页而后狠狠地关上书,大骂一声骗子。说实在的,花点钱是事小,受骗上当之感事大。因此,我对劣作的期盼是当读者读完或浏览后,能从内心里真诚地不时道上一声“文笔不俗嘛”,或“言之有理哟”,,或尖酸刻薄地来上句“简直一派胡言,应该是这样的嘛”,或心怀城府地说“此种观点有失偏颇,值得进一步参考印证”。一言蔽之,若本书能点燃或激发读者对本文中所论述的某些观点(当然笔者不敢奢望全部的观点)的争鸣感、讨论欲、批判欲、或争辩情……,那么这林林总总的或好的或坏的或中立的评判都是对作者近三年笔耕之辛劳的难能之慰藉、鼓励与鞭策,也证明了这三年的时光没有被付之东流。

  还有一点是我在此处不得不一吐为快的,那就是我在写作中所遭遇的一个困惑。坦诚来说,在我打开电脑,点击Word后,平心静气地准备写“银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这一论题时,我最初对于写作还是比较乐观与自信的。当然,这不排除是源于本人的懒惰、自私及交差应付的学术量化研究之不纯的动机。因此,在最初的写作中,心情是轻松愉快,没有什么学术压力的。然而,随着写着的深入及自己阅读的拓展,特别是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进一步提升,一个学术的困惑就像平地而起的乌云一样黑压压地重积在我的心坎上,让我痛苦让我难受,让我深深地质疑自己写作该书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效果,质疑我们部门法学的研究范式(或者说是法学的研究范式),并进而深深地怀疑我们这些“手无缚鸡之力”的儒生们究竟对社会作了什么贡献。

  说实在的,法学研究的影响力是潜移默化型的,不可能立竿见影,这就说明作为研究者其都必须面临一个痛苦的宿命,即他们或含辛茹苦或交差晋级型的研究多是纸上谈兵的,或多一个不多少一个不少的。现实的社会并不会因为他们的研究而有所推动与前进。这种研究的实践效果的缺失是一个学者必须面对,但是又会倍感尴尬的问题。再说回来,这种八股文式的研究能有什么影响呢?实体法的研究范式一般是所谓的比较研究,比如说在金融业的分与合问题上,我们的研究思维一般都跳不出这样一个已格式化的框框,即美国是如何如何的,英国是如何如何的→美英等国家代表了国际上新的金融法创新理念→中国也应该如何如何。客观来讲,这种鹦鹉学舌式或依葫芦画瓢式的研究是一种让人痛之也深恨之也切的古板研究,因为从目前来看中国法治建设基础的一穷二白迫使我们不得不采取“拿来主义”的做法。立法技术上的借鉴与移植更是抬高与刺激了这种格式化的法学研究范式。推心置腹地说,单是这种八股式的法学研究范式也罢,可偏偏这种研究范式所隐含的一个推论就是我前面所说的让本人欲罢不能的困惑。在研究中,“我们之所以说英美在银行法中如何如何,然后中国也应该如何”是源于崇尚一个学术的命题,即相信只要凭立法者理性的法律规则设计,我们就似乎就找到了开启目前中国银行法所要调整的法律问题之万能钥匙,若将话题扯得更远一些,就似乎是找到了能解决中国所有的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真的是这么回事不?“万能”的法律在中国的场景中能满足我们立法者预期的诉求吗?随着我对银行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写作的深入,我还真的发现我们的问题并不是存在于这样或那样的法律设计,而是在于法律的实践效果方面。当西方的某些法律规则与思想飘洋过海地来地中国时,法律这种工具却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当然,在此,我并非说是这种工具是一无是处的,只是这种工具功能的发挥总是给人一种五味俱全的感觉,有点“政治晚礼服”的色彩。说实在的,错的不在法律,而在于给我们的法律供给营养的文化土壤及由此而生的思维惯性。因此,西式的法律规则与法律思想在中国的文化氛围中发生了南桔北枳的基因变异。这是一个让立法者痛心疾首的事情,因为他们产品功能的或异变,或退化为花瓶式的饰物,或从一颁布开始就成了“死了的文字”就是对他们法律修养的一种检验、一种评价、一种嘲讽与一种否定;同时,这也是一个让法学研究者蒙受不可言说的耻辱之事,因为“躲进小楼成一统,管它春夏或秋冬”的闭门造车式研究最终的结果也只是一种文字的浪费与宝贵时光的流逝。如此说来,法律与现实的断层、八股式研究范式所蕴藏的法律万能论都反映了一种法律研究的无奈与研究视角的错误。平心而论,本书的研究在某些问题的探讨上,也没有摆脱这种让人爱恨交织的研究范式,但是笔者认为作为具有极强实用性的实体法之研究范式,在中国的文化语境中,必定不是一种“言必称洋人”的从理论至理论的研究。相反,应是一种“睁开双眼,迈开双腿”的脚踏实地走完一圈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以借鉴为基础的先实践后理论的研究。可以说,这样一个貌似浅显,实则深刻非凡的法律问题思考进路就是我完成劣作后最大的收获。
                       黎四奇2006年7月7日于Cardiff居所

*作者简介:黎四奇,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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