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不到位,开办单位担责任
注册资金不到位,开办单位担责任
1997年上半年,原告景德镇某开发公司与某县粮油贸易中心(下称贸易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贸易中心水泥和钢材,价格按市场时价,运输方式为火车托运,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共向贸易中心发送总价值达50多万元的钢材和水泥,但贸易中心没有完全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一直拖欠原告176872元没有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付,但贸易中心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原告遂委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英华全权处理。
经过律师调查得知,贸易中心系某县粮食局开办,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登记注册资金30万元,但某县粮食局没有实际投资。2000年7月份,某县粮食局在没有对贸易中心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谎称贸易中心的债务已处理完毕,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了贸易中心。
沈英华律师遂代理原告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被告某县粮食局,认为贸易中心注册资金不实且未经清算即被撤销,被告作为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接到诉状后,认识到自身过错,主动提出与原告进行和解,同意代贸易中心偿还货款,原告也适当作出让步,同意减免32000元。法院在双方要求下制作并签发了(2004)南铁经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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