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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违反交通管理伤亡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09-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报1月25日6版刊登了李辉东的文章《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违反交通管理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作者在文中主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治安管理并不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包括特别法的规定,故仅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无规定交通管理事项并不足以判断立法本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明显属于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反交通管理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是: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从《条例》的规定来看,仅将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排除在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外,并没有涉及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二、虽然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条款,但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不将交通管理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并明确规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废止。显然,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已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原文主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治安管理并不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包括特别法的规定。但现行立法中没有哪一部特别法明确规定,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另外,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节有关“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的规定来看,该节共用10个法条列举了“妨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明确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排除在外,故原文主张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林操场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黄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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