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起来,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行政诉讼目的的主要观点包括:通过解决行政案件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导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提供社会公正功能等等。
笔者认为,研究行政诉讼目的,首先要澄清两种认识:其一,要把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区分开来,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行政诉讼目的是一种制度设置的目的,具有更高层次和位阶。而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应是围绕行政诉讼这一高层次的目的服务的。其二,行政诉讼目的受诸多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既包括国家对行政纠纷实行法律评价的范围和解决行政纠纷手段的选择,又包括诉讼目的实现方式即诉讼构造、诉讼法文化的发展情况、对诉讼价值的理解等。因而,行政诉讼目的应是高层次、抽象、全面、系统的,具有统领行政诉讼的原则及其他行政诉讼理论的功能。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应表述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维护行政法律秩序。这个目的包含了保护、监督和维护三个层面的内容。
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角度看,行政诉权的主体以行政相对人公民以及公民的延伸组织为主,而其义务主体是国家,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于国家或地方团体的行政侵害时,国家有义务提供帮助,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行政诉权,其目的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必然目的之一。而国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维护法律秩序的最佳手段。所以,行政诉讼同时有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维护行政法律秩序的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生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