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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倦怠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09-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内职业倦怠的研究对象多以教师、护士、警察为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专门针对法官职业倦怠的成因和对策进行研究。但据有关调查显示,国内法官群体已成为职业倦怠的高危人群。 [1]而法官的职业倦怠不仅影响法官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热情,而且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和整体形象。因此,全面认识法官职业倦怠,努力寻找其产生的根源,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和缓解,是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课题。     一、法官职业倦怠的内涵及危害     (一)法官职业倦怠的内涵     职业倦怠(occupational burnout),也称工作倦怠,国内也有翻译为“工作衰竭”、“职业过劳”。截至1982年至少已有15种概念被提出。尽管关于职业倦怠的概念众说纷纭,但这只是体现了研究者关注层面和角度的不同。目前,东西方研究者通常采用国际职业倦怠研究领域的权威Maslach的研究成果,主要从情绪衰竭、去人性化以及低成就感三个角度对职业倦怠进行概念化操作。即(1)情绪衰竭。它代表着职业倦怠中的个体压力层面,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无法轻易地处理周围的问题与要求,因而感到精疲力竭,丧失了工作的情绪资源,表现为疲劳、烦躁、易怒和紧张。(2)去个性化。它代表着职业倦怠中的人际关系层面,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个人以不带感情与冷漠的方式或者态度回应周围人群,表现为对工作对象和同事的疏远、冷淡、漠然和愤世嫉俗。(3)低成就感。它代表着职业倦怠中的自我评价层面,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有一种低成就的感受,缺乏成功的体验,表现为与他人合作时能力不足,以及完成工作时能力不足所产生的工作能力上低成就感和工作意义上的低成就感。通常意义说,职业倦怠是指由工作压力引起的以身心极度疲惫为主要标志的综合反应。 [2]法官职业倦怠就是法官由工作压力引起的以身心极度疲惫为主要标志的综合反应。     (二)法官职业倦怠的危害     法官职业倦怠不但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身心健康,而且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能力,甚至厌弃工作,最终对个人、单位和国家都产生很多不利后果,危害非常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对个人的危害。法官职业倦怠会使法官本人产生很多心理问题,心力疲惫,丧失信心,恶劣性情绪增加,容易导致失眠、酗酒、药物依赖,甚至发生自杀事件。     第二、对单位的危害。法官产生职业倦怠后,易对领导和同事的行为做出消极解释,影响单位团结,时常抱怨,工作效率低下,经常发生缺勤和离职情况,影响单位的工作效能。     第三、对国家的危害。法官产生职业倦怠后,对当事人的态度恶劣,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导致法官队伍的高流失率,严重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     二、法官职业倦怠的成因分析     法官职业倦怠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动态过程,包括许多相对独立的特质,受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着个体差异。因此,造成法官职业倦怠的原因是多样而复杂的。 一切心理问题都是由心理冲突引起的,法官职业倦怠作为心理问题的一种也不例外,也是由心理冲突引起的。引起法官职业倦怠的心理冲突主要有以下四对。     (一)社会期望与常人属性的冲突     在民众眼里,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从事的审判事业常常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抑浊扬清,法官手执宝剑,身着法袍,裁判是非,定夺生死,法官所做的事是天底下最神圣、最崇高的事业,法官被尊称为“文化界的巨人”、“慈父般的人物”,有许多显赫的名字都属于法官,社会对法官也抱有非常高的期望。     但是,法官本身也是一个普通人,他们存在也有普通人的各种属性。民众有理由要求法官有超常的业务和道德素质,但不可能要求法官是“神”,法官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法官,也有普通人的情绪和思想。法官职业的神圣感既给法官一定程度的荣誉感、自豪感,但同时又伴随着巨大的责任感和压力,这些都是法官产生焦虑、强迫症等职业倦怠症状的直接诱因。     (二)国家支持与法官需要的冲突     法官所取得的国家支持是相对较少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法官的收入较低。在同一地区,法官的收入远远低于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更难以与电力、电信、通讯、金融等企业工作人员相比。与类似职业相比较,法官的收入也比政法委、公安机关的收入低。二、法官的政治待遇也较低。法官的政治待遇是法官职业的地位和权威的具体体现,而在我国,法官工作人员普遍比同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级别低,且由于法院人数多,实职职位比例少,法官升迁比同级的政府部门要慢很多。     但是,法官也有各种需要,法官也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父母需要赡养,有自己的子女需要抚养,这都要法官的收入来保障。法官也有自己的政治抱负,希望国家给自己的足够大的舞台来施展自己的才华。但是,尽管国家对法官的素质的要求高于其他部门,但给予的职业收入和政治待遇却低于其他部门。这样,在法官的内心深处就会产生一种冲突,日积月累,就容易导致法官产生职业倦怠。     (三)工作压力与个性发展的冲突     法官的工作压力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审判任务重。有资料显示,“自1995年增编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案件难度增大,审判任务越来越重。有下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每年案件都以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速度递增。” [3]二、管理行政化。在职权行使上,法官不仅受到外部干扰,而且内部也要经常行政化的审批。对一些疑难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级级汇报、层层审批成为必经程度。     但是,法官也有自己的爱好,而繁重的审判任务让法官根本无瑕顾及。法官也有自己的思想,而过多的批示让法官的思想根本无法在判决上得以体现。这样,法官一方面不能抽出足够的时间展示自己的个性,另一方面也体会不到通过自主审判来推动社会进步的内心满足感和成就感,这也是法官产生职业倦怠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四)社会适应与个人调适的冲突     作为一个社会人,法官承担着多重角色:既是法庭上的调控者,又是法院领导的被管理者;既是是非的裁判者,又要案件双方关系的调解者;在单位是高高在上的法官,在家也要为人子、为人父(母)。每一个角色都有不同的内涵,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自我调控和随时进行角色转换的能力。     但是,很多法官由于不具备这种高度的自我调控能力,不能及时进行角色转换,把法官的角色带到家庭,在应当作为被管理都的时候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内心经常处于冲突之中。这样,就会影响家庭的和睦,影响同事的团结,个人人际关系的紧张,进而产生职业倦怠。     三、预防和缓解法官职业倦怠的对策     法官职业倦怠的成因是复杂的,因此,预防和缓解法官职业倦怠的措施也必须多管齐下、对症下药,体现法官的职业特点,帮助法官早日走出职业倦怠状态。     (一)提高待遇是预防和缓解法官职业倦怠的基础     一方面合理提高法官薪酬。收入是一个人劳动价值的具体表现,没有合理的工资收入,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正确行使生杀予夺、定纷止争的职责,那完全是违背人的基本需要的道义苛求。这种苛求,要么使法官走向腐败,要么使法官走向职业倦怠。所以,应当逐步提高法官津贴,合理提高法官经济待遇,确保法官的劳动价值在经济上得以体现,这样才能为预防与缓解法官的职业倦怠提供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法官流动机制,让更多的上级法院的组织领导能力强的法官有机会到下级法院担任领导职务,让更多的下级法院的业务能力强的法官有机会到上级法院工作,让更多的有才华的法官有机会到同级政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其次要增加法院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编制,让法官比同年龄阶段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级别高,以充分体现法官的地位及法官职业的尊荣,这样才能为预防和缓解法官职业倦怠提供一个坚固的心理防线。     (二)司法改革是预防和缓解法官职业倦怠的保障     一方面深化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从事庭前证据交换、调解、调查取证等基础工作。对于复杂疑难案件,除庭审和裁判外,其他程序性工作都由法官助理提前进行准备;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可以由法官助理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提出裁决意见。 [4]这样,就将法官从繁琐的辅助性事务中解脱了出来,法官的工作压力就大大减轻。产生职业倦怠的可能性也就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深化法官管理体制改革,淡化审判管理的行政色彩。要深化审判组织改革,逐步扩大法官的审判权限,全面落实合议庭的独任审判员的职权;转变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职能,将工作重心从审批、讨论具体案件移向宏观指导和审判管理。这样,法官的主张可以得到实现,法官的才能可以得到充分发挥,法官的成就感就可以得到满足,就不易产生职业倦怠。     (三)法院支持是预防和缓解法官职业倦怠的关键     作为预防和缓解法官职业倦怠的关键,法院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充分重视法官心理素质的培养。法院要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要把法官的心理素质培训视为个人素质培训中的重点,把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和身体素质、知识素质的培养摆在同等地位。多组织一些正规的学习机会,让法官掌握更多的心理知识。第二、积极进行法院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使法官的各种才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营造法官的精神家园,让法官产生归属性的安全感,催生团队精神,形成积极的心理防御机制。第三、编写《预防法官职业倦怠手册》。最高人民法院或各省市高级法院成立专项的调研课题组,针对各地法官职业倦怠的成因,组织专家学者,编写法官职业倦怠及其防治的手册,提高法官对职业倦怠的认识,有效预防和缓解法官职业倦怠。     (四)自我调适是预防和缓解法官职业倦怠的根本     解铃还须系铃人,法官开展自我心理调适,提高心理素质,是预防法官职业倦怠的根本。第一、保持心态平衡。法官要从困难中看到长远的希望,既要看到法官职业的辛苦,同时还要时刻认清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还要看到别的行业的苦衷。既要重视个人的物质追求,更要注重从精神追求和从事法官职业所带来的成就感。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认识偶尔的职业倦怠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现象。第二、学会自我放松。放松训练是一种自我调整方法,能有效地预防和缓解职业倦怠。如深呼吸放松法,两脚站定,双肩下垂,闭目,然后慢慢地做深呼吸,深深地吸一口气,再慢慢地呼出去,如此反复,直到感觉紧张减轻为止。 [5]这种方法通过机制主动放松来增强自我控制能力。三、主动寻求支持。当发生倦怠情绪时,不妨去大自然中聆听、审视自己,多角度地看世界。向好友倾诉,取得他们的支持。如果法官的职业倦怠严重时,还可以及时进行心理咨询及治疗,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

【作者简介】
李宇先,1962年10月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1982年9月考入武汉大学哲学系。1986年7月1日从武汉大学哲学系毕业分配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至2005年5月29日。1995年12月获湘潭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3月12日被聘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2008年6月18日被聘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和湖南大学“诊所法律教育”高级顾问。著有《新刑法通释》(人民出版社1998年、执行副主编)、《证券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与贺小电合著)、《聚众犯罪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

【注释】
 
    
   本文是为“宁乡杯.法官心态建设”征文所作。


【参考文献】
[1]侯袆,李永鑫.法官工作倦怠调查.中国组织工程研究与临床康复 ,2007年第9期: 69-71.
[2]杨柏芳.职业倦怠研究述评.教育探索,2007年第9期: 8-9.
[3]董晓军.基层法官心理压力现状分析和缓解对策研究.法律适用,2007年第1期: 27-30.
[4]杨玉兰.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与探索.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 57.
[5]张振声.中国警察职业倦怠问题探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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