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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可通过劳动行政执法来解决
发布日期:200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马绪福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此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以看出,组织和个人检举和控告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处罚违法行为的期限是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这样一来,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索要工资过程中,在遇到劳动法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问题后,就可以避让其申诉已超过仲裁时效这一法律障碍,在拖欠工资事实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法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以实现自己的工资债权。若劳动行政部门拒绝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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