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审理期限将案件分为审限内案件、延长审限案件和超审限案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案件分为审限内案件和超审限案件,过于简单和笼统。对超审限案件的定义标准不一致,尤其是对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有的归为超审限案件,有的归为审限内案件,造成无法了解案件真实的审理期限情况。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中,除明确规定的十二种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外,需要报批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应归为延长审限案件,没有报批延长的或者无报批手续的则属于超审限案件。对超审限案件要杜绝,对延长审限案件要控制,这样便于分类管理和监督。
2.延长审限案件应建立告知制度。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有知情权,有特殊情形经报批延长的案件,应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和检察机关等。不但要告知延长的时间,还要告知延长的理由等,这也是一种监督。
3.将死刑复核案件、申诉案件、复查案件、请示案件等纳入审限管理制度中。上述四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属于无明确审限的案件,也是积压数量较多的案件。虽然上述四类案件比较复杂,但可以通过较长的和灵活的审限加以管理和规范,不能按无审理期限案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本级法院的上述四类案件已作了内部规定,应在全国法院推广实施。
4.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全国范围建立四级法院联网的、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监控系统,使上级法院对每一个案件在程序上都能及时地、全程地跟踪、管理和监督。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案件审限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积压案件。
总之,建立科学的、统一的、规范的和透明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积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