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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发布日期:200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结合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我从司法实践中感觉到,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全面发挥职能,妥善处理涉及民营经济的重点案件和难点问题

    (一)通过刑事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民营经济主体人身、财产和经营活动的安全。民营经济主体由于拥有或管理着较多社会财富,容易成为各种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的侵犯对象。要使他们安心经营,放手发展,就必须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治安秩序方面狠下功夫。特别是要做好以民营企业为直接侵害对象的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严惩哄抢、盗窃、故意毁坏民营企业生产资料、设备,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害民营企业主及相关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并采取适当方式扩大打击的社会效果,提高民营企业主的安全感,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通过审理和执行各类民商事案件,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目前多数民营企业还处于创业阶段,一般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对企业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重视处理好下列案件:1.认真审理涉及民营经济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弘扬诚信原则,鼓励公平竞争,制裁违约行为,调整好当事人各方的财产流转关系。2.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调整好当事人各方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促进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考虑,有不少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曾经挂靠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名下,导致后来在所有制性质和产权归属问题上发生争议和纠纷。审理这类案件,要综合考虑原始投资来源以及企业发展过程中各方的投入和贡献,公平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3.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自身改制、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案件,支持和规范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理这类案件,要着眼于打造有利于大胆放手干事业的氛围,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对有利于发展的做法予以坚决支持,对阻碍发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旗帜鲜明地支持创业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4.坚持依法、文明、公正执行,确保民营企业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

    (三)通过审理民营经济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类行政纠纷,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各种向民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民营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行政法制环境。同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对民营经济主体强制执行的案件,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人身处罚、经济处罚的案件,注意认真审查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防止因执行错误或不当的处罚决定而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正司法,对民营经济主体依法给予平等保护

    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精神,正确认识民营企业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坚决杜绝歧视民营企业的思想观念和错误做法。同时,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就是最大的服务的观念,走出为民营经济服务就是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外照顾”的误区。公正是法院最高的活动准则,最根本要求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在司法程序中,任何当事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得受到任何法律上的歧视,民营企业当然也不例外。如此,才能依法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诉讼及实体权利,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因纠纷造成的其他损失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不仅是要追求一个公正的结果,同时也是为了通过司法程序迅速解决纠纷。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不仅时间和精力上难以承受,而且在经济上也拖累不起。这就要求法院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做到快审快结,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要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对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克服人为拖拉、低效办案的现象。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实行繁简分流机制,推广速裁审判方式,通过快捷、公正的审判程序,使受到纠纷困扰的民营企业尽快解脱出来,重新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 

    四、改进办案方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宏观上讲应当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优秀和恰当的裁决,应该是既符合法律事实,体现法律精神,满足“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又能够为人民群众所认同,符合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要求的裁决,也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裁决。我市目前处于发展民营经济的起步阶段,民营企业大多还很脆弱,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需要给予更多的呵护和帮助。加之社会各方面对民营经济还有一定的疑虑或误解,发展民营经济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在这样的形势下,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更要高度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司法对策,实现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统一,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统一,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外,由于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包括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主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因此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要注意多做调解工作,以降低诉讼成本,最终达到止争息讼的目的。调解不成的,也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牺牲对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选择对民营企业带来最大利益或造成最小损失的处理方案。对可能严重影响民营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影响民营企业职工就业的案件,更要特别讲究方式方法,慎用强制措施。在执行工作中,既要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实现债权,履行债务,又要注意执行方法。对涉及民营经济主体债务的执行要既坚决、又慎重,既严格执法、又“因案制宜”,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措施不当等原因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被执行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资金,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产品有一定市场,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有发展潜力的,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以一定的资产作抵押,中止执行,待其经营好转后,再行收回债权。

作者: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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