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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保留还是废止
发布日期:2009-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可以通过改革硕士阶段的法学教育来实现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优点,而没有必要彻底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法学本科教育:保留还是废止

  据报道,教育部日前正在调整大学专业目录,一些现有的本科专业可能明后年将不再设置。社会各界围绕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应该保留还是应该取消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对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批评

  法学本科学生年纪比较小,基本上没有社会阅历,而法律的生命恰恰在于经验。因此,法学本科学生不仅难以深入理解法律的深刻内涵,而且缺乏开展法律职业教育所必需的社会背景知识和经验。

  在我国,法律教育从职业高中到博士,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层次不齐,严重影响了执法水平。培养出来的学生不是人数太多了,而是素质差距太大了,越到基层素质越低,给公众留下的印象也就越差。

  在实践中,单一法律职业的训练容易使不同行业间的人产生误会。如果从狭隘的本行利益出发,每人将根据他自身的打算估量他人,而不能领悟到其他领域的问题。我们虽不能苛求各行业的人都受过完善的普通教育,但对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职业的人来说,他们是维护司法正义的群体,必须有超越其他一般职业的专业能力。若一部分在上者有广博的普通教育,在下者只有狭隘的本行教育这种程度的等差,实为维护正义的障碍。

  “一个队伍行进的速度,是由走得最慢的人决定的。”我们需要高水平的法律专才队伍,而不是多层次的队伍。法学教育不是全民普法教育,从建立法治国家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法律教育也应向高起点发展。

  西方法律职业教育的特色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要想从事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职业,往往都需要经过六七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大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教育。

  在英国,一个人要想担任法官或者律师,不仅需要在大学法学院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而且需要在律师学院接受法律职业训练。

  在美国,一个人只有在获得了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后,才能在法学院学习法律,之后还必须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才能从事律师职业。

  在澳大利亚,一个人想要从事律师职业,不仅需要具备法学本科学位,而且在从业之前,还需在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实习一段时间。

  在德国,一个人要想成为一名法官或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除了在大学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外,还要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之后需在实务部门进行见习,通过了第二次国家考试才算合格。

  在日本,一个人要想成为法曹的一员,在经过大学的专门法学教育后,必须通过非常严格的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学习,通过了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才算合格。

  法学本科毕业生尚有用武之地

  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的,法学教育不仅需要培养专门的法律职业人才,而且需要培养管理国家、社会、经济的治国人才。法学本科毕业生可以凭借其法律知识在非法律职业部门(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等)占据一席之地,还可以从事书记员或者律师助理等辅助性法律业务。凭借其良好的法律基础知识,他们还可以选择进一步深造。

  法学本科教育可以为社会上各行各业输送必要的法律知识或者法治观念。法治建设事业离不开社会民众以及各行各业管理者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治观念的加强。这些并不是法律职业教育所能承载的使命,只能通过具有通识教育性质的法学本科教育来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本身也为法律职业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美国模式并不适合中国法学教育

  美国将法学教育的起点定位为研究生层次,具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

  第一,在美国,律师是一种职业,律师执业不同于经商。

  第二,法官是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法官在处理案件中的专业素养是其在多年的律师生涯中积累起来的。

  第三,法学家需要有广博的知识背景,对各种问题需要从多角度分析。教育越通博,融化的功能就越大。

  美国法律教育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应当是强化法律职业教育以及强调社会阅历、跨学科教育的理念,而不是将法学教育定位为本科教育后这种形式化的设置。我国可以通过改革硕士阶段的法学教育来实现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优点,而没有必要彻底取消法学本科教育。(湖南师范大学·朱立恒)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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