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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人民法院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
发布日期:2009-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意进入司法是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司法适时地反映民意,满足人民对司法公正、高效的要求和期待,是司法的使命所在。民意通过何种方式表达出来,司法机关又通过何种方式了解、倾听和把握民意,这是任何现代法治国家必然认真考量和深入挖掘的课题。2009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将成为联结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之间意见表达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成为规范各级人民法院改进工作,不断促进司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指导和参考依据。

  一、《意见》的制定符合形势发展需要,意义重大

  据了解,《意见》从2008年7月开始着手起草,其间数易其稿,进行了大量调研,广泛征询了各方面意见,在深入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形成这一旨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不断加以创新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制定这一司法指导性文件过程本身,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民意沟通工作的生动实践,它对地方各级法院开展此项工作具有很强的教育、启发和示范作用。同时,它向社会明确传达了“民意是人民法院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的信息,宣示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郑重承诺,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狠抓民意沟通工作,主动深入群众,自觉接受监督的决心和信心,是一项惠民利民之举。

  《意见》从三个方面归纳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义,强调指出: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是发挥好审判和执行职能、完善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司法廉洁、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上述归纳也同时鲜明地勾勒出人民法院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所要实现的目标,乃至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即“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不是一种单向意志的、可以靠压服发挥作用的“统治机器”。作为一种被设计、被考评、被期待的社会上层建筑,司法需要主动满足社会要求,与社会生活及公众观念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以尽可能高的社会接受度来实现其社会使命。

  《意见》的出台与政治民主化进程紧密契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胡锦涛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人民满意不满意应当作为衡量政法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积极拓宽民意沟通渠道,也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方式,是推进依法治国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体现。成熟的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是和谐互动的关系,如果司法将自己关在“理性”的城堡中,拒绝民意的需求,它或许可以让人敬畏但未必能让人信服,普通民众只会对司法产生越来越大的距离感,司法也就脱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最终丧失制度设计者和社会大众所期待的公信与权威。《意见》的出台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意见》概括的范畴全面合理,留有余地

  如何对民意沟通工作的范畴加以科学概括和准确定位,增强拟采取各项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是制定《意见》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意见》是指导整个法院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宏观高度予以把握,系统加以梳理,统一提出要求。笔者认为,这与党中央提出要全方位、多角度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实现上述权利的一贯主张,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各种场合针对民意沟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的广泛性,以及各级法院开展此项工作实践的多样性,是密切吻合的。

  《意见》第二部分从12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提出要求。其中第(一)、(二)项对民意沟通工作的基本范畴作了科学界定。第(一)项指出,要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至于“长效机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并未明确指出。而后面各项所列举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只是长效机制的一部分。这就使得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民意沟通工作时有了自主创新的余地和空间。即只要是符合“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都可以纳入民意沟通的长效机制之中。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民意沟通工作的广泛性、包容性。第(二)项指出,要大力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这一项内容主要为其后的制度设计提供工作抓手,使原始、多变、杂乱的民意能够在司法运作过程中找到恰当的吸收、过滤、疏通渠道。《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工作思路、完善便民措施、评价司法效果等工作中,应根据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强调,“特别要注重深入企业、社区、乡村,及时了解最广大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民意沟通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三、《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合乎实际,便于操作

  《意见》第二部分的第(三)至(十二)项,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10项具体措施。笔者认为,这10项具体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着眼于改进和完善现有沟通机制,力求实现其功能最大化。包括了“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机制”、“改进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改进和完善特邀咨询员制度”、“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6项具体内容。另一类是着眼于创新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以鼓励和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因地制宜,把握细节,全方位推进民意沟通工作。包括了“健全和创新法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健全和创新民意转化机制”、“健全和创新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4项具体内容。这10项具体措施的提出,一方面源自于各级法院丰富的司法实践,另一方面直接用于指导司法实践,直接服务于民。要落实好这10项具体工作要求,其根本点就是广大法官要不断提升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真正把民意作为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

  从《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看,一个鲜明的特点是,既有一般性原则要求,更注重增强可操作性。如《意见》要求,“加大调整、充实人民陪审员力度,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座谈会专门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通知,到今年第三季度前,拟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由目前的5万余人增加到7万余人;《意见》要求,“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宣布,新闻发布会将实行月度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此外,意见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与网民直接交流、沟通、互动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要组织2次会议专门讨论和分析各种舆情,把握司法工作动态”等。

  四、《意见》对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明确,突出实效

  要使各项民意沟通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法院抓好组织领导工作是重中之重。《意见》第三部分从法院自身工作的总体性、具体性以及上下级法院关系角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从总体性而言,《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将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此项工作,摆正位置、以身作则,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从具体性而言,《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抓好各项具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认真积累经验。从上下级法院关系而言,《意见》强调了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王晓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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