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安淳:传统春节的法制意义
发布日期:2009-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们习惯上以为,春节是中国的民间习俗。其实,读一读古籍,我们就可以明白,正月初一这一天之所以受到重视,被定为节日,首先是源于君王们的特别重视。
《尚书》中记载:“舜让于德,弗嗣。正月上日,受终于文祖。”(《舜典》)禹“正月朔旦,受命于神宗,率百官若帝之初。”(《大禹谟》)正月上日就是正月初一,正月朔旦亦是正月初一。可见,上古时的舜和禹都是选择正月初一这一天受禅登基成为帝王的。
从舜和禹开始,中国古代的君王们一直特别重视正月初一的意义。《春秋繁露·郊义》中说:“春秋之法,王者岁一祭天于郊,四祭于宗庙,宗庙因于四时之易,郊因于新岁之初,圣人有以起之,其以祭,不可不亲也。”《礼记·杂记》中记载:“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于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正月祭天,七月祭祖,至今仍是中国民间社会的风俗。
正月祭天,因为正月是始春之月。这就是《史记·天官书》所说的“正月旦,王者岁首;立春日,四时之始也。”《礼记·月令》中记载:“孟春之月……是月也,以立春。先立春三日,大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春,盛德在木。’天子乃齐。立春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春于东郊。还反,赏公卿大夫于朝。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庆赐遂行,毋有不当。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毋失经纪,以初为常。是月也,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反,执爵于大寝,三公九卿诸侯大夫皆御,命曰劳酒。”
大史的“守典奉法”,所奉的可能主要是“司天日月星辰之行”的律历之法,但相的“布德和令”,应当包含有法制法令。据《大戴礼记》的说法,君王们应当于新春时节教导亲属和臣子们要遵纪守法,并且考察官员上一年的德能勤绩,号召他们新一年要勤政廉政。《大戴礼记·文王官人》中说:“正月王亲命七属之人曰:‘于乎!慎维深,内观民务,本慎在人。女平心去私,慎用六证,论辨九用,以交一人,予亦不私。女废朕命,乱我法,罪致不赦。’三戒然后及论,王亲受而考之,然后论成。”《大戴礼记·盛德》中说:“是故古者天子孟春论吏德、行、能(理)、功:能德法者为有德,能行德法者为有行,能理德法者为有能,能成德法者为有功。故论吏而法行,事治而成功;季冬正法,孟春论吏,治国之要也。”
《周礼》称正月初一为“正月之吉”,并赋予这一天特别丰富的社会意义和法制意义。
《周礼》中规定:
“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天官》)
“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县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州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地官》)
“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悬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夏官》)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秋官》)
从古至今,立春之日与正月初一并不一定是同一天,但传统的中国社会习惯于将春之首和年之首皆定于正月初一这一天。从以上所谈到的古籍记载来看,传统的春节实际上不仅是一年之首、四时之始,而且还承担着特殊的法制意义。
欢度传统佳节之时,当代的法学人和法律人,还有政治人,更应当重视新一年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