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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知情权,孰轻孰重?
发布日期:2009-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
  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其行为确实有非法的成分,但更多的仍是合法的。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否因噎废食,是否误读“人肉搜索”的本意,以行为中的非法成分来否定“人肉搜索”,是否在掩饰其背后见不得光的利益诉求?种种疑问使这一地方法规甫一出台,就引起哗然。
  
[新闻背景]
  近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通过立法来对“人肉搜索”说“不”,徐州“一不小心”走在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面。因此,这条消息一公布,立马引起一片哗然。记者通过上网搜索,发现截至昨日下午1时,与此相关的网页就达到约327400条之多,并在以每小时1000个网页的速度增加着,由此可见这条新闻眼下有多热。
  “人肉搜索”尚无法律界定
  什么是“人肉搜索”?即便每天都在使用搜索软件的网民,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法律对“人肉搜索”更没有一个统一的、严谨的界定,那么,在连什么样的搜索为正常搜索,什么样的搜索属于“人肉搜索”都还没厘清的前提下,就通过立法来禁止“人肉搜索”,是否在自设难题?
  “人肉搜索”自诞生之日起就倍受争议。“人肉搜索”大体上说,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以网络信息搜索为平台,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等来回答问题,从而将“搜索目标”明朗化、细节化。
  自“人肉搜索”产生以来,不乏“人肉搜索”被违法利用,使无辜者遭遇网络暴力的例子,比如说“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最后被证实这位后妈是被冤枉的。但更多事例同时说明,“人肉搜索”更多被利用成为一种监督工具,对现实中的社会问题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比如“华南虎事件”。“人肉搜索”之下,社会的黑暗面被曝光的同时,每一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也都可能遭到损害,因而,“人肉搜索”从出现之初,就一直游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
  网络地域该如何界定?
  徐州市地方立法对“人肉搜索”说“不”,但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无界限,那么徐州这个地方法规将如何具体界定违法者的网络地域呢?如果以上网者所在地限定的话,那就是说在徐州境内“人肉搜索”涉嫌违法,那么徐州人到外地“人肉搜索”是否涉嫌违法?徐州本地人不“人肉搜索”,委托外地网民来“人肉搜索”又算不算涉嫌违法?
  记者在网上搜寻许久,都没有得到明确答案。记者在腾讯网论坛上看到,有网友笑称要请徐州网友到他们那里去“人肉搜索”,也有网友表示愿意帮助徐州网友进行“人肉搜索”,更有网友提出,如果徐州人委托四川的服务器,在属地为海南的网站上发起“人肉搜索”的话,是适用徐州的法规、四川的法规还是海南的法规?
  知情权、隐私权当真难以两全
  隐私权与“人肉搜索”是否水火不容呢?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维认为,只要法律制定适当,公民隐私权和利用“人肉搜索”享有知情权,其实是可以并行不悖的。我们亟需出台这样一种法律法规,它能让网民在使用“人肉搜索”的同时,还能够使他们明确地意识到使用“人肉搜索”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此外,也要明确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有限性。“公民的隐私权是受一定程度的限制的,特别是对社会公众人物、官员等特殊群体,他们的隐私权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在网络上,许多网民提出,官员的家庭财产及构成、任职单位的待遇等不应归于隐私范畴,“既然要当官就必须牺牲这种保护隐私的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因隐私受到侵犯而引发的官司,而少见知情权被侵犯引发的官司,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知情权与隐私权在法律实践中不对等地位。
  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网络口水仗刚刚兴起,记者在网络上看到,有许多网民提出,对此不应讨论“如何禁”,而应探索“如何规范”。
  对此,金维律师认为,“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工具,就像摄像头一样,既能为公众服务,也存在一些弊端或缺陷。“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网络暴力,可能对个人信息保护构成威胁。但如果理性地、合法地使用,“人肉搜索”也能成为舆论监督的利器。而“人肉搜索”究竟是监督利器,还是网络暴力的帮凶,要看“人肉搜索”事件的结果,法律要追究的正是因此产生的后果。
  
[记者感言]
  在当前普通公民与行政机关信息存在不对称的情况下,网络的共享性使“人肉搜索”成为一些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而通过网络搜索来广泛搜集信息和资料,又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一种体现。
  如果网民将一些涉嫌违法、违纪或违背社会公德的人和事,在网上进行公开评判,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这种做法显然有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近几年来,有违公德的“铜须门事件”、公然造假的“华南虎事件”、以及前不久的“九五至尊事件”等等,在揭露这些社会阴暗面的事件中,“人肉搜索”的作用不可低估,它帮助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知情权的同时,也实现了监督权。因此,不能把“人肉搜索”简单地等同于网络暴力,更不能将“人肉搜索”妖魔化,从而刚性地“一刀切”。
  由于我国网络法规滞后,“人肉搜索”因此表现出“亦正亦邪”的不确定性。在实现公民知情权、有效进行社会监督的同时,“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工具,也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隐私。因此,今年1月,中国网民自发制定了“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对“人肉搜索”进行自律。由此可见,网民们已经看到如果“人肉搜索”不受节制,就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副作用,而隐私权缺失,会使人丧失基本安全感与信任感。当然,光靠网民自律还是不够的。因此,许多法律界人士发表意见认为,“人肉搜索”只是一个工具,我们更需要法律对使用者进行规范与引导,而不是简单地对一个网络工具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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