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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日期:2009-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打击犯罪、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的使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作为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基层人民法院,唯有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全面工作,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要求,切实解决好各种涉诉纷争,为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提供有效司法服务,才能顺应形势发展,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新阶段的奋斗目标顺利实现。

  一、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指导法院审判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在审判实践中,要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就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确保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真正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审判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二是要坚持重大事项请示和报告制度,对重要的工作部署和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审判要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主动争取党委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要自觉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切实履行好自己手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

  2、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群众观,端正执法思想,转变司法理念,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审判、为谁服务”的问题。一是要依法运用审判职能,树立正确的稳定观,不断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倡导诚信理念,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始终不渝地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二是要合理运用审判职能,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为目标,把每一件案件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三是要有效运用审判职能,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要改进执行方法,努力解决“执行难”,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护民的各项措施,把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所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一是要以改革创新的理念夯实民生司法的基础,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各个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司法权力运行结构,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二是要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面落实执行权分权制约的体制改革,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化司法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深化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推动审委会委员直接审理、听审或参审案件并不断总结审判经验。三是要以保障民生的理念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谐促进发展”的思想,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四是要以和谐执行的理念及时兑现民生权利,坚持以人为本、情法并重、公正文明的执行方法,增进当事人的沟通与理解,将和谐要求贯穿于执行过程的每一环节,消除执行过程中的对抗执行、逃避执行、威胁执行、执行上访等不和谐现象,有效解决执行难题,顺利、及时地兑现裁判结果,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最终目标。

  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求真务实公正审判

  司法公正与高效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司法权威来源于求真务实的公正高效司法,不公正的司法形象必将损害司法的权威。因此,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到公正高效司法,着力增强群众的信任感,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人民法院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来体现。这就要求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纠纷,具备对法的本质、作用、原则、价值、规范和具体运用的深刻理解的能力,必须具备查明事实的能力,必须具备定纷止争的能力,必须具备驾驭庭审的能力及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因此,人民法院要加强法官的队伍建设,加强教育与培训,加强管理与监督,做到严格执行“六条禁令”,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严格执行庭审纪律要求,全面提高法官准确把握矛盾性质的能力、准确把握案件本质的能力、准确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准确把握社会反映的能力,养成公正审判的工作作风,打牢公正审判的基础。

  2、严格遵守司法程序。法官要坚持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和科学精神,严把证据关、程序关,对当事人确实无法调查取证的,应当依法行使审判职权,使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有机统一。在适用法律时,要认真钻研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深刻内涵,正确理解立法精神,以便更加透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适用法律,避免错判、误判,实现司法公正。

  3、正确进行利益衡平。在具体裁判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裁判结果对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影响,把握依法判决适中、同案同判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把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既严格依法办事,又有利于化解纷争,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4、自觉接受各种监督。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举措,定期向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对大案要案和人大批办、督办的案件要进行专报。进一步完善陪审制度,充分保护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利,提高陪审率。要继续完善回访当事人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针对性的整改。通过规范化地接受监督,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着力构建和谐司法机制

  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要坚持和谐司法理念,努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努力使诉讼更多地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内涵,使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对司法结果胜败皆服,达到司法和谐。因此,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建立以下六种和谐司法机制:

  1 、构建审判公开机制。要通过推进审务公开,既要让群众看到公正的结果,更要让他们以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感受到公正的司法程序,感受到和谐的法院文化和司法的权威。要继续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工作,解释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院工作过程,使当事人知悉相关信息,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不断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引导其规范诉讼、文明诉讼。要大力开展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准确把握释明的方式和尺度,让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

  2、完善便民诉讼机制。要不断完善巡回办案、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等做法,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讼累。针对偏远地区当事人到庭诉讼难的具体情况,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并充分发挥其前沿阵地作用,并加大巡回办案力度。经常性地深入村组、社区办案和开展法律咨询,把法庭开在田间地头,把纠纷解决在群众身边,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

  3、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司法救助是保障民生重要体现,要坚持规范诉讼收费,切实降低诉讼门槛,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让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对孤寡老人、孤儿、低保户、重病患者和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以及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免交诉讼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免交诉讼费;交通、医疗、工伤、产品质量或其他人身伤害等事故中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视情减交、免交诉讼费。同时,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判决利益不能实现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予以救助,并严格执行救助资金的发放,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4、完善信访处理机制。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的理念,认真落实源头预防,实行层层把关、全过程控制和诉讼风险评估,在立案时工作细致,审判中严守公正,执行时讲究方法,协作时搞好服务,日常中抓好预防,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减少和避免信访问题的发生。与信访、公安等部门建立群体性诉讼信息互通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要坚持一案一策、因人而异、灵活多样、务实高效的办法解决涉诉上访问题,畅通信访渠道,促使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访。同时,坚持责任查究制,找准涉诉信访案件的瑕疵点,逐案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息诉稳控、依法惩治的方案,确保涉诉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彻底地解决。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加以控制和处理。

  5、建立审判质量评查机制。要通过定期检查、重点评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立案审查、实体裁判、法律文书、卷宗材料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规范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送达、保全、开庭、归档等各环节予以规范,加强衔接,提高审判效率。对体现审判质量效率的关键性指标进行严格统计,形成通报制度,按季通报案件评查情况。同时,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并与评先、评优挂钩,形成有效的法官考评管理和监督机制,把审判质量至于及时有效的监控之下。

  6、建立司法综治机制。要结合审判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通过以案释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送法下乡等活动,帮助群众解决各种疑难法律问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六进”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进机关讲规范、进乡村讲和睦、进社区讲平安、进企业讲诚信、进学校讲守法、进工地讲维权,让法律意识深入辖区每一个角落,为辖区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同时,要加强法院自身宣传,将法院在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效,及时向社会作广泛的宣传,形成有利于法院改革和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院工作的新发展。

  四、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建立健全调解网络

  要促进社会和谐,就要努力避免和化解社会矛盾。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仅仅依靠法院的司法判决是难以达到的,如果简单地一判(裁)了之,虽然有了司法结论,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就不会从根本上消除,一些矛盾纠纷可能会再次被激化,社会关系很难真正达到和谐状态。因此,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建立健全调解网络,加大调解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加强诉讼调解。要切实增强诉讼调解意识,高度重视和努力做好审判、执行中的沟通疏导工作,除因案件性质无法调解外,在案件处理的每个环节,调解、协调、和解都应作为司法处理的首选程序,要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把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抓住“庭前、判前、庭后”三大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立案前,对简单案情进行立案调解;开庭前,利用送达和证据交换等时机,引导庭前和解;判决前,围绕焦点问题,讲事实、摆证据、明法律,促使当事人自愿调解。同时积极探索申诉和解、刑事自诉案件和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执行案件和解的新方式,尽可能以调解方式彻底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在诉讼调解机制的建立过程中,还要充分发挥全体法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要实行调解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调解结案率列入年终考评,广泛开展“调解能手”评选活动,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单项奖励,营造了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不断提升办案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促使广大法官善于和乐于做好调解工作,形成调解工作的合力,

  2、完善诉调对接。依法拓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加强与基层组织的配合与协调,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民调联系点,构建并完善调解网络,使矛盾早发现、早控制,化解在庭外,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乡)。同时,注重与行政职能部门等保持联系,搭建“合力平台”,正确处理好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社会调解的关系,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强化对民调组织的培训和指导,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合力化解矛盾。并及时总结和推广调解经验,使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形成良好互动。

  3、促进行政协调。在依法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支持行政机依法行政的基础之上,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增强人民群众与政府的相互信任,对复杂的行政案件,始终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支持下,解决法院办案中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注意研究新问题、新情况,对涉及群体性事件易引发矛盾激化的案件,群策群力,加强协调,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各类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和谐。(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院长·丁国兴)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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