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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真正的司法能力
发布日期:2009-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回顾总结了去年以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取得的成绩,指出,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就是要以此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司法水平,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

  一个国家、一个政权必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正常需求,必须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将宪法法律置于神圣的地位,唯此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人民法官应当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要求,在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人民权益上下更大的工夫。正像王胜俊院长所讲,“我们法官是法律工作者,更是社会工作者”。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民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如何在审判活动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归根到底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司法结果上充分体现党的意图和人民意志,确保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历史长河验证了这个不灭真理。我们人民法官应当胸怀悲天悯人的人民情怀,以人文主义法律思想,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官应当在司法司法实践中以博大的人民情怀,践行科学发展观、践行人文主义司法理念。这也是人民法院司法的方向和目的。

  人民法官为人民,要求我们在司法活动中的每一个细节上体现对民众的爱护与关怀。司法不应当把法律的内涵更多地体现在其工具价值上,而应当更多地体会到民众的内心价值所向,尊重人的个体意识、群体意识,尊重每个人“固有的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

  人民法官为人民,要求我们眼于社会稳定,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打击刑事犯罪、调解民商事行政纠纷,不能就案办案,而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让民众有安全感,让民众感受到社会和谐。审理刑事案件,刑罚震慑是手段,但是改造罪犯不再对抗社会是目的;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判决不是目的,让当事人感觉公平正义,息事宁人,化解矛盾才是目的。

  人民法官为人民,应当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满足民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作为法官,不仅要懂得法律,也应当懂政治、懂社会人伦风俗、社情民意,将对法律精髓的理解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化解矛盾,而不是机械地办案。

  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说:“你说你是博士后,当过大学法律老师,我认为这是很好的基础,但能不能处理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判一个案子,一个问题没解决又带来新的矛盾,这个不叫司法能力。”

  真正的司法能力,就是人民法官为人民,就是人民法官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保证我们的工作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以法治国的统一。”(姜旭)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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