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反性骚扰立法研究(三)
发布日期:2009-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什么行为属于性骚扰

  现代法律不是在公民之间竖起一道高高的围墙,而是在行人的脚下划上一条细细的黄线。在有关性骚扰立法的报道出现在报端之时,就有人惊呼:性骚扰立法会不会导致“社交恐惧症”,一些心理学家也表示出这样的担忧。如果因为法律的存在,人际的交往变得生硬乏味,法律实际上已经走向了它的反面。现代的法律关注人情,关注世风,关注国家的差异,关注民族的交融。在性骚扰立法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对性骚扰行为进行界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哪些行为该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

  不同国家的人由于文化和习俗的不同,表现出对性骚扰的不同认知标准。例如,深圳人对性骚扰的判断标准更倾向于“是否直接的性的内容”,而美国人则以“是否有性的倾向”作为判断的标准,这两个标准有交互的层面,也有交叉的层面。例如对“要求女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与“对女性直接提到性或者某种性挑逗行为”两个命题,两地的调查差别并不明显,但对“强迫女性与自己共进晚餐的行为”的命题,深圳人更多地认为它并不具有“直接的性的内容”,而大部分美国人则认为它具有“明显的性倾向和性的暗示”。对其他的几个命题,也存在着这种判断标准上的差异。[48]

  立法应以民意作为基础,哪些行为可以看作是性骚扰?《生活时报》曾刊出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两性之间的十三种情形,征询读者对“性骚扰”判断标准的看法。[49]超过半数以上的人认为下列行为属于性骚扰,依次是: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故意擦撞,强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紧贴他人等(占90%);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暧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占71%);电话调查为借口,询问有关性的问题,“你今天穿着得很性感啊!”等(占64%);不是很熟悉的同、异性打来的暧昧电话(占60%);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如色情书刊、海报等(占57%);故意吹口哨或发出接吻的声调(占56%);同事不分场合地开黄色玩笑(占52%)。有半数以上的人认为下列两种行为不属于性骚扰:亲朋好友聚会时的色情玩笑(56%);夫妻间出现的亲密举动,一方不愿意(55%)。有一半人认为上班高峰时间交通工具正面或正后面紧贴异性是不是性骚扰不好界定。

  从以上的调查可以看出,一般人眼中的性骚扰主要指来自陌生人的行为,对动作骚扰最为反感。对讲黄色笑话,只有52%的人认为是性骚扰,56%的人甚至认为亲朋好友之间开开色情玩笑不是性骚扰。一半的人认为在公共汽车之类交通工具上被异性紧贴由于不知道对方是有意还是无意,是不是性骚扰不好界定。

  对同一种行为是不是属于性骚扰,男性与女性之间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别。据新浪网的调查,女性参与调查者中50%的人认为当前性骚扰行为最常见的是“动手动脚”,39%的人认为是言语型性骚扰;57%的男性认为最常见的性骚扰行为是“口头、电话、短信、邮件骚扰”,只有34%的男人认为常见的性骚扰行为是“动手动脚”。在目前国内的相关案例中,以直接的身体侵犯行为为多。而口头或其他间接的侵犯方式是不是性骚扰,还有很多文化、法律上的模糊性。特别是一些黄色段子或信息,在不同性别之间、在同事之间、在朋友或陌生人之间的有意识传播,是不是属于性骚扰,还需要更严格的界定。

  媒体的调查反映了普通人对性骚扰的看法,但这些调查并没有针对生活中所有性骚扰行为,更没有涉及日常生活中搂抱、亲吻这些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就算是如唐灿、深圳大学等进行的调查,也没有统一的调查标准。可以这样说,在中国,一百个人有一百个人的性骚扰判断标准。有人认为动手动脚才称得上是性骚扰,也有人认为性骚扰是发生在上下级之间的事,因此反性骚扰法是“上司工作法”[50]甚至有律师称称造成心理不适就是性骚扰[51]性骚扰行为太泛,导致人们无所适从,为了对性骚扰现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分析,有人开始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分类,企图找出其内在的规律。

  第二节 性骚扰行为的分类

  美国性骚扰有准确的定义,也就有法律上的分类,即利益交换型性骚扰和敌对工作环境性骚扰,这种分类方法也为大多数移植美国性骚扰概念的国家所采用。在我国,性骚扰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也就没有法律上的分类。

  尽管如此,学术上对性骚扰的分类还是在进行中。目前,有关性骚扰的分类主要有两分法、三分法和五分法。二分法是我国学者对性骚扰的分类方法,即将性骚扰分为广义性骚扰和狭义的性骚扰。但对广义和狭义性骚扰包括那些范围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广义的性骚扰既包括属于刑事范畴的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或其他造成身体伤害的暴力动作或异常行为;狭义的性骚扰包括语言骚扰、性挑逗、性胁迫。[52]还有人认为:广义的性骚扰除了应包括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强制侮辱妇女这些性犯罪之外,还包括公共场所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流氓行为的那些性骚扰,狭义的性骚扰仅指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所做的违背对方意愿的与性有关的言语和行为。[53]除了广义和狭义的性骚扰划分之外,还有一种五分法,美国学者菲茨杰拉德(L.G.Fitzgirald)认为性骚扰行为按行为轻重分为五类,依次是:(1)性别骚扰,包括一切强化“女性是次等性别”印象的言行;(2)性挑逗,包括一些不受欢迎、不合时宜或带有攻击性的口头或肢体上的占便宜的行为;(3)性贿赂,它以利益交换的形式,如雇佣、升迁、加薪等,要求性行为或与性有关的活动;(4)性要挟,包括一切威胁性或强迫性的性服务及性行为;(5)性侵害,包括任何具有伤害性和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为。[54]台湾有学者也采用的这类分类方法。

  以上分类方法主要从法律角度出发,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引起重视。从性骚扰发生场所和性骚扰行为方式出发,笔者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划分。[55]按照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场所为标准性骚扰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公共场所性骚扰:包括公共汽车、商场、酒店饭馆、娱乐场所、各种服务性营业场所等;主要针对这些场所发生的来自陌生人的性骚扰。

  (二)工作场所性骚扰:包括工厂、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等工作场所发生的来自同事或上司的性骚扰,或者服务行业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遭遇客人的性骚扰。

  (三)私人场所性骚扰:包括住家、朋友集会等场合来自同学、朋友或其他熟人的性骚扰,或并非熟人的电话、短信、网络邮件骚扰。

  除了按性骚扰发生的场所进行分类之外,笔者还按性骚扰行为所采取的方式进行分类,依照性骚扰行为所采取的不同方式,性骚扰可分为三类。

  (一)言语型性骚扰:言语性性骚扰有些表现为讲荤段子、黄色笑话;有些表现为以下流语言讲述个人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对女性极尽语言挑逗之能事;还有表现为对女性评头品足,不断说一些“你的胸脯像座山,那山真是不好攀”之类言语。

  (二)行为型性骚扰:大多数男人有色心还没有色胆,顶多只敢过过嘴巴瘾,但行为型性骚扰的男人是既有色心又有色胆,他们轻则遇到机会不失时机地动手动脚,用他们的俗语叫“揩油”或“吃豆腐”,严重的对看中的女性会实施强行拥抱、亲吻、抚摸甚至是猥亵,这是危害最大的一类性骚扰。

  (三)非言语非行为型性骚扰:以前性骚扰方式只是言语、行为、设置环境,随着科技发展,通过黄色短信、色情电话、网络聊天、电子邮件或赠送邮寄黄色书籍、黄色影碟方式骚扰女性的逐渐增多,这是一类泛滥成灾的新的性骚扰方式。

  可以这样说,从性骚扰发生场所或行为方式进行分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分类,最多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分类。但这种分类方法对开展性骚扰调查和区分性骚扰的危害程度有一定的意义。目前有关性骚扰的调查中很多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第三节 性骚扰行为的特征

  为了更加方便地研究性骚扰行为,我们在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分类的同时,还对性骚扰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笔者简单地将其归纳为“三性”。[56]

  性骚扰行为特征之一:突发性

  性骚扰行为突发性有两层意义,一是对来自公共场所的陌生人而言,性骚扰行为具有突发性,在公共汽车、电影院、游泳池等性骚扰易发生场所,你不知道谁会对你实施性骚扰,这些场所的骚扰者往往逮着机会就揩点油,可谓是“伸手放火,缩手无赃”,让你防不胜防;二是对来自上司、同事、同学、客户而言,这些人平时道貌岸然,你看不出他有对你骚扰的意思,一旦有机可乘,他的狐狸尾巴就露了出来,这种骚扰你想防都来不及。

  不但来自上司的性骚扰行为具有突发性。来自同事之间有时也会发生意想不到的行为。一位女士在电话咨询中讲述:办公室男同事平时是极本分的一个人,有一个夏天我们加班很晚,我正弯腰低头整理资料,他不时透过衣领口望里看,我感觉挺别扭,生怕自己衣领口的扣子没有扣好,正察看时他冲了上来,强行按住我亲吻抚摸,我挣扎喊叫,还是被他摸了,我狠狠地打了他一巴掌,他好像一点不生气,第二天上班若无其事,我现在看见他像见了一只绿头苍蝇。

  服务员、推销员这些性骚扰高危人群根本无法预料自己一天会遭遇几次性骚扰。一位保险推销员心有余悸地说:“客户看合同时挨你很近,时常在你腰上屁股上摸一把,这算是轻的;有些客户甚至厚颜无耻地对你讲,你陪我睡一觉,多大的单我都签,你气不气?你生气还得给人家赔笑脸,除非你不想做这单业务”。

  骚扰者是不分职业的,谁能料到平日里和气可亲、学识渊博大学教授竟也骚扰自己的女弟子,《上海青年报》曾报道,某大学三年女生在电梯碰到男导师。她正想找点话和导师套套近乎,突然发现那导师一改平时和蔼的神色,脸上露出怪异的笑容。“啊!”我吓得尖叫起来,原来他是个“露阴癖”!从此那位女生得了“电梯恐惧症”。

  性骚扰行为特征之二:隐蔽性

  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是指性骚扰往往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突然实施,一般不会有第三者在场。骚扰者的心态很简单:便宜不占白不占,反正两人在场,死无对证,我不承认,你奈我何?

  云南梅女士状告上司“性骚扰”案件中,梅女士说:2001年8月31日,我正在作统计报表,马某叫我和他一起出去,我问有什么事,他不肯回答。由于他是领导,我只好硬着头皮跟他出去。出了办公室他让我跟他去库房,殊不知才到库房里,他顺手就把门关上,冲过来抱住我就乱摸,我奋力挣脱才冲出库房。[57]

  武汉女教师诉男上司性骚扰案中,何女士在诉状中写道:去年,学校职工外出春游,我和一名女同事住在一个房间。晚上,盛某跑来说要和我谈工作,女同事出去后,他突然将门反锁,对我轻薄,我大声喊叫,他才罢手。[58]

  隐蔽性是性骚扰行为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在众目暌暌之下敢“耍流氓”的男人是少数,大多数性骚扰行为是在隐蔽条件下发生的,这为女性维权带来很多的困难。

  性骚扰行为的特征之三:不对等性

  性骚扰行为的不对等性表现为骚扰者占有绝对的优势,这种优势或来自权利,或来自金钱,为了饭碗、职务、薪金、名声,受害者不得不忍让退缩,有的女性遭受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性骚扰都敢怒不敢言。

  现有的几起性骚扰案件都发生在上下级之间,骚扰者利用的是权力的优势。还有些人利用金钱优势,如在酒楼或娱乐场所有钱人对女服务员的骚扰。

  性骚扰行为的突发性让女性防不胜防,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让女性无法取证,性骚扰行为骚扰者与受害人之间权利或金钱的不对等性让一些女性不得不忍让。有这么多难题,难怪女性面对性骚扰忍让的多反抗的少,打官司的更少。

  第四节 骚扰者的心理状态

  从媒体报道的案例和网上调查问卷结果看,不能用“流氓”这两个字去概括骚扰者的全貌。他们中有流落街头的流浪汉,也有出入宾馆酒楼的总经理;有常年处于性饥渴状态下的单身汉,也有家有娇妻的成功男士;有猥琐的穿着破衣滥衫的乞丐,更有气质高雅的大学教授;从职业上看,有工人、职员、民工、小商小贩、无业游民,也有总经理、总裁、处长、局长。为什么性骚扰会发生在各个阶层,骚扰者实施骚扰行为到底出于一种什么心理?

  性骚扰是一种无视受害女性的人格权的存在的行为。虽然不能把所有的性骚扰行为都定位在违法犯罪,但起码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如果说街头无业的流浪者不知道尊重女性的人格,那些位高权重的总经理或者处长局长们难道不知道女性也享有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的权力?为什么他们在台上大讲尊重女性、爱护女性,背后又向女性伸脏手呢?

  性骚扰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同时还是一个心理学问题。怎样把性骚扰行为从道德调整领域界定出来,让法律关注性骚扰,是法律界关心的事,其目的是为了惩治性骚扰行为;研究骚扰者的心理,了解他为什么要进行性骚扰,是心理学家感兴趣的事,其目的是为了让女性知道如何预防性骚扰行为。

  女性隐忍使一部分男人认为有便宜不占白不占,这是大多数男人的心理,不同阶层的骚扰者骚扰女性的心理状态是不同的,有些男人骚扰女性不完全是出于占便宜的心理。通过对骚扰者的心理状态进行仔细研究,不难发现骚扰者按其心理状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饥渴型:这类骚扰者多处于性饥渴状态,如外地来的民工,长期夫妻分居的男子或青春期发育刚完成的青年,这些人如果刚看过一些黄色录像或黄色画报、书籍,最容易成为公共场所的性骚扰者。如报纸所报道的上公交车蹭“快感”的民工。[59]

  2、回报型:有些女性喜欢占点小便宜,或者因为懒惰、图方便,经常指使身边的男士做这做那,俗话说:日久生情。就算你对他没有“感情”,这“人情”还是要还的,男人一旦觉得你欠他的人情,自然想对你动手动脚,你碍于情面开口也难。

  3、揩油型:有些男人并非真的色狼或色鬼,只是有些场合让他有条件、有借口去骚扰女性,便宜不占是傻蛋,即便平日里是正人君子有时也想顺手揩点油。公交车上人多,面前又站着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子,有这种机遇谁不动心?办公室里也有一大批这样的男人,拍拍肩你不反对下次摸摸腰,再下次搂一搂,能吃上豆腐更好,吃不上算了,大不了用一句“开开玩笑嘛”就可搪塞过去,哪里会有什么损失或风险。

  4、猎奇型:家花没有野花香,有些男人也想在周围找朵“野花”,这类男人多有过性经验,懂得女性的弱点,他们往往有步骤有目的地实施诱惑行为,慢慢引女人上钩,如果女性不愿意,他们的种种行为慢慢演变为性骚扰了。

  5、权力型:多发生在老板对雇员或上司对下属,骚扰者很多受过较好的教育,有些骚扰是其找“小蜜”的试探之举,有的纯粹是为了寻找刺激。此种骚扰者大都把女性视为“消费品”,因为他们手中握有权利和金钱,他甚至认为女人喜欢这种骚扰,权欲极度膨胀的人甚至有这样的想法:我骚扰你是因为我喜欢你,我喜欢你是你的福气,你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

  6、变态型:这是一类有明显心理变态的人,如窥淫癖和露阴癖。此种男性骚扰者大都是真正的性功能失调者。骚扰本身能给他带来强烈的性冲动和性幻想,却无法“治愈”他,反倒会加深他的病症。偷窥癖也多属此类。

  7、冲动型:有些人喝点酒便不能自制,喜欢拿女性开荤甚至动手动脚;还有人看完黄色录像后忍不住想对身边的女性搂搂抱抱;男女同事出差在楼下酒馆推杯换盏后,女的喝多了要男的扶上楼,男人免不了想入非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这种偶发性性骚扰多是男人一时冲动造成的。

  8、玩笑型:有些人喜欢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地开玩笑,玩笑过火时甚至敢把女性压在办公室的桌子上亲吻,喜欢讲“荤段子”或者动手动脚的“老油子”更是不少,这类行为如果女性不反对当然是开玩笑,如果女性明确表示反对且严词谴责,男人还继续实施这种行为,那也是性骚扰。

  掌握骚扰者的心理就可以更好地预防这类行为的发生。如果女性在生活中某种行为给了骚扰者以口实,或者自己给骚扰者无意之中创造了机会,自己就应该及时警觉,不然骚扰者一旦动手实施骚扰行为,要么彼此翻脸,要么自己脱不了身,甚至造成不应有的名誉毁损。掌握了骚扰者的心理状态还有一大好处是能了解男性行为的动向,哪些行为是正常的男女交往行为,哪些行为会为男人骚扰自己找到借口,女人懂得了骚扰者的心理,等于多了一件防身武器,当骚扰者一有动静时,你就能以恰如其分地及时予以反击。

  第五节 性骚扰行为对女性的影响

  性骚扰行为违背社会道德,有时甚至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给女性带来的伤害是很大的。2002年3月,北京勺海市场研究公司采用配额抽样方法,从北京市民家庭中抽出了200位居民进行调查,大多数被询问者认为性骚扰会给受害者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是造成心理伤害,害怕或者不信任他人(78%);其次是性格发生转变,不愿与人交往(47%);再次是影响未来或现有的婚姻幸福(43%);有34%的人认为有的受害者可能会造成心理不平衡,报复他人或社会;22%的人认为受害者会因此而被社会所排斥。[60]

  通过分析各方面资料,笔者将性骚扰行为对女性的影响综合为三个方面。[61]

  (一)对工作的影响

  1、被辞退。女性如果对来自上司的性骚扰勇于反抗,最终的结果会是被辞退,在私营企业或其他非国有制企业这种可能性非常之大,老板不会容忍你“毁坏”他的声誉,让你卷铺盖走人是他的权利;国有企业一般不会马上让你走人,打击报复会接二连三地等着你,要生活还是要尊严,使受害女性在遭遇性骚扰时面临着进退两难的选择。

  2、被迫辞职。即便是来自同事的性骚扰,事情一旦闹出来,受害女性在单位也往往无法做人,你如果把这事闹上法庭,更是把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得罪干净,原来同情或帮你说话的同事也会倒向对方,认为你太过火,做得太过分,领导更是认为你败坏单位的名声,你走在路上都会有人对你指指戳戳,单位的所有男同事甚至部分女同事会见到你躲得远远的,在这种环境下你能安心工作?就算单位不开除你,你多半也会主动辞职。这种情形不仅在中国普遍存在,其他国家也有,2001年1月到10月,韩国“天平热线”接到149个性骚扰案例的报告,40%的人在遭受性骚扰后离开工作。[62]

  3、遭遇报复。不管是来自上司的性骚扰还是来自同事的性骚扰,女性一旦反抗没有不遭受报复的,报复方式各种各样,说你不适合原来工作,给你换个工作;说你工作质量下降不发给你奖金;单位年终考核打你不及格给你减薪。总之,这种报复看不见摸不着,并且总有各种各样的理由,让你欲哭无泪。

  4、影响人际关系。面对性骚扰,女性只要把事情闹大了,比如告到上级领导哪儿或者起诉到法院,就会影响与周围同事和领导的人际关系。周围人都会对你另眼相看,没有男人愿意同你一起工作,女人也会对你冷嘲热讽:瞧,她多有魅力,我怎么没有男人骚扰?

  (二)对生活的影响

  1、离婚。女性在单位遭遇性骚扰,风言风雨传到丈夫耳朵里,如果丈夫是个不明事理的糊涂蛋他会同你闹离婚;就算家里的男人明白几分事理,倘若骚扰你的男人说得有鼻子有眼,什么是你先勾引他啦,什么你约他出去或者你送东西给他,做丈夫的若是在话里能找出蛛丝马迹,你跳进黄河也洗不清,这家庭还是会拆散。男人的观念很简单,一个巴掌拍不响,他为什么不骚扰别人只骚扰你,你一定有问题。

  2、家庭不和。女性在单位遭遇性骚扰,如果事情在单位没有被捅穿,女人受了一肚子委屈回到家里向自己的男人倾诉,一般会有两种结果:脾气暴躁的丈夫第二天会怒气冲冲地到单位找那个占了便宜的男人理论,说不定是一顿拳脚,谁叫你让我戴“绿帽子”?如果挨打的男人能说出一二三来或者单位能调查出事情的原委,这中间有些自己女人的不是,丈夫会转过身找自己的女人算帐,谁叫你在外面不检点?更多的丈夫会起疑心,他为何看上你,你是不是与他有什么暧昧关系?家里从此之后就会处于长期的冷战状态。

  3、名誉受损。女性一旦反抗性骚扰,不管她是有理还是无理,对她的名誉都会有负面影响。“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她不骚,男人会看上她?”、“看不出她还这么有魅力呢!”。这些无端猜测会作为“桃色新闻”伴随其一生。

  (三)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性骚扰虽然没有在女性身体上留下伤痕,但在女性心理上造成的伤害是终生的。心理伤害是一个人心中永远的痛楚,会在她一生的生活中埋下深深的阴影。性骚扰对女性心理健康造成的伤害有:

  1、焦虑症。女性遭遇性骚扰之后心理反应首先是焦虑,这种事情是不是开口?如何向人开口?说了之后家人同事会怎样看自己?这些问题会整天困绕着受害女性,使其出现精神紧张、焦虑不安、头痛、失眠等一系列神经系统症状。

  2、羞辱。性骚扰会影响女性的正常生活,损害她的自我形象以及自尊和自信。个人尊严是自我价值的护卫,自信是自我价值的体现,若一个女人屡次遭受性骚扰,她就容易怀疑自己的价值。她会怀疑周围的人是否认为我不清白,是否把我看成一个作风不正派的女人,是否我自身真的有什么问题?羞辱会使其产生自卑,自卑使其丧失自信,最终使其成为一个碌碌无为的人。

  3、恐惧。遭受比较严重的性骚扰会使女人对上班或者对某一类男人产生莫名的恐惧,这种骚扰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她会整天生活在恐惧、焦虑和压抑之中,加上人有想象的禀赋,长期的精神压力会导致精神崩溃,最后患上可怕的“精神病”,贵阳出现的一例性骚扰案受害人就是因长期的恐惧和焦虑患上精神病的。

  4、人格变态。有些女孩因性骚扰的痛苦记忆而陷入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习惯性恐惧中,厌恶所有的男人,不与男性交往,拒绝恋爱和结婚,或者恋爱不敢注入感情,影响其一生的人格发展。

  5、抑郁。长期的性骚扰又不能排除,女性心理状态会从最初的焦虑变为抑郁。当她为工作不得不面对性骚扰时,往往产生严重的抑郁情绪,经常失眠,对什么事都不感兴趣,不希望与人接触,经常神情恍惚,工作能力下降,记忆力减退,食欲不振,体重减轻,有时甚至悲观失望,想一死了之。这种长时间的精神抑郁也很容易导致精神病。

  从对女性的伤害结果看,性骚扰并不亚于性犯罪。表面看来,性骚扰给女性带来的损害没有性犯罪严重,但其发生频率高,隐蔽性强,给女性造成的伤害是常年累月的精神痛苦,甚至让女性因精神崩溃走上自杀或者犯罪的道路,还有一部分性格软弱的女性,因无法抗拒来自社会、家人、同事的巨大压力,常年精神处于焦虑或抑郁状态,最终患上狂躁型或者抑郁型精神病。性骚扰给受害女性精神上造成的痛苦和伤害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讲都应该予以救济,在法律对性骚扰的惩治未出台之前,女性学会如何自我保护自己显得犹为重要,在日常生活中,不但要懂得如何应对性骚扰,还应学会如何预防性骚扰在自己身上发生。

  第六节 性骚扰行为产生的原因

  从行为本身出发研究性骚扰问题只能了解性骚扰的表象,要探讨性骚扰的实质,不得不研究性骚扰行为产生的原因,为什么哪些人会去骚扰他人?

  对于性骚扰行为产生的原因,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1、自然生理说:这种观点认为,性骚扰产生的原因在于人们之间的一种天然的、生理上的性的吸引。因此,这种理论又分支为荷尔蒙模式说(The Hormonal Model)和进化适应模式说(The Evolutionary Model)[63]自然生理说的特点是从生理学和医学的角度解读性骚扰。其主要观点是建构于一系列的生理学和医学的假说上,这些不同的假说,都拒绝认为性骚扰是一种制度性和结构性的不法和歧视,认为所谓的性骚扰一般而言只是正常的、无害的,最多是异化的行为和方式,近乎是一种对异性的追求行为,法律一般情况下不应对此进行干预。因为这是人之天性和本性的反应,法律的干预往往是徒劳的。这种理论对司法活动也产生一定的影响,美国的法院在20世纪80年代前,对性骚扰案件的态度反映出这种理论的影响。当时,法官们一般认为:性骚扰只是私人的私生活问题,法律不便插手。这种理论为女权主义者所诟病,认为这是大男子主义和企图强化男权统治的自我辩护,是对性骚扰的保护和纵容。

  2、织结构说(The Organizational Model):这种主张认为,是人们所处的企业、校园等社会组织的制度、结构和程序为性骚扰提供了发生的便利。这一理论后来分为两支,即性别角色溢出说(Sex-role Spillover theory)和组织权利说(Organizational Power)。[64]其主要观点是,在以垂直的分层化管理为特征的组织结构中,由于各人所处的权力位置和地位不同,个人可能利用其权力和地位优势,从其下属身上强行索取性的利益,以满足其性的需要。在显示生活的各 种组织结构中,往往是女性处在权力结构较低的层次,所以往往成为典型的性骚扰的受害者,当然,少数男性处于权力结构的底层时,也可能例外地成为受害者。这一理论的产生是上世纪中期兴起的女权主义的结果。其最根本的特征和最大贡献在于创建了这样一个公式:性骚扰就等于性别歧视。组织结构说后来成为西方国家中关于性骚扰的主流观点,并由此催生了一系列的保护两性平等权利的专门法律,性骚扰也从此上升为受人关注的法律问题。

  3、社会文化结构说(The Sociocultural Model):社会文化结构说和组织结构说都是女权主义运动的产物,不同的是,社会文化结构说是把性骚扰放在整个社会文化背景中来考察,其观点更为激进,带有激进女权主义的特征和色彩。这一理论认为,性骚扰是两性之间在社会中更大的权利配置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的集中表现。由于女性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服从和下属的劣势地位,性别本身就是划分骚扰者和受害者的唯一标志,因此,性骚扰就是对女性的歧视,而且不是对某一个体的歧视,也不是对某一团体的歧视,而是对整个女性的歧视。社会文化结构说反映了麦金侬和德沃金为代表的激进女权主义的观点,她们的观点甚至把两性之间的性关系本身作为攻击的目标,认为异性性交就是对女性的奴役、贬低、玷污和压迫,人类要实现普遍的和平,首先就要结束性交。[65]

  4、道德沦丧说:该学说是杨立新教授对我国学者和司法实践对性骚扰问题所持的基本观点和态度的归纳。[66]受儒家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性在我国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在思考和评判这类问题时,人们往往有一种泛道德化的思维惯性,首先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心理动机,把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作为最基本的评价标准,将行为分别贴上道德和不道德的标签。此类泛道德化的观点对司法活动也产生了影响,使得法律研究、立法和司法各个环节,均偏重于对性骚扰的谴责,而失察对受害者的权利保护。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道德沦丧说在目前得到较多的认同。客观的性骚扰的发生,是人的性本能问题;而法律上性骚扰的产生,则是人的地位平等和权利平等所带来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性骚扰行为之所以发生,不完全是道德沦丧,而是一部分人忽视了人的尊严平等,忽视了在法律上人格权平等,他们利用自己相对强者的地位,对他人实施骚扰行为。之所以强调“相对”二字,是因为强者和弱者在性骚扰事件中是一个灵活的概念,并不仅仅指职位、金钱、力量的高低,而是一种相互比较产生的概念。性骚扰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是因为强势方对弱势方具有影响力使得拒绝和反抗都十分困难,需要付出代价。可以用一句话阐明笔者的观点,骚扰者之所以实施性骚扰行为,不仅在于他们的道德沦丧,更在于他们法律观念淡薄,用“法律观念缺失”来解释骚扰者骚扰他人的原因似乎更为贴切。

  【作者简介】

  张绍明,武汉律师,法律硕士,代理过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等多件有影响案件,对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过首部系统研究性骚扰问题的法律专著《反击性骚扰》,现担任武汉十余家中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注释】

  [48] 《深圳周刊》精确新闻调查中心、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关于性骚扰的调查报告》,载《深圳周刊》,2000年4月22日。

  [49] 《这13种情况是性骚扰吗?》,载《生活时报》,2003年7月29日。

  [50] 《“上司工作法”是惩治性骚扰的良药》,载《江南时报》,2003-年6月7日。

  [51] 《究竟啥是性骚扰,律师称造成心理不适就是性骚扰》,载《当代商报》,2003年6月22日。

  [52] 赵小平、朱莉欣:《性骚扰的法律探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第22页。

  [53] 刘慧玲:《增加惩处性骚扰规定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载《中国妇运》,2004年第9期,第33~34页。

  [54] 管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思考》,载《律师世界》,2003年第8期,第5页。

  [55] 张绍明:《反击性骚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231页。

  [56] 张绍明:《反击性骚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188页。

  [57] 《法庭听证云南首例“性骚扰”案》,载《云南日报》,2002年7月17日。

  [58] 《全国首例"性骚扰"一审胜诉案》,载《央视国际》,2003年07月24日。

  [59] 《外来工性烦恼之抽样调查 受抑民工挤公交蹭“快感”》,载《信息时报》,2003年12月8日。

  [60] 勺海市场调查研究公司:《调查性骚扰》,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10日。

  [61] 张绍明:《反击性骚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62] 南莲·哈斯贝尔等著:《拒绝骚扰---亚太地区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动》,唐灿等译,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63] Sanda Schwartz Tangri,Stephanie M.Hayes,Theories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William O’Donohue(Eds.),Sexual harassment:Theory,research,and treatment, Allyn and Bacon.1997.P113~114

  [64] Sanda Schwartz Tangri ,Stephanie M.Hayes,Theories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William O’Donohue(Eds.),Sexual harassment:Theory,research,and treatment, Allyn and Bacon.1997.P116~118

  [65] 李银河:《性文化研究报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283页。

  [66] 杨立新、张国宏:《论构建以私法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18页。

  【参考文献】

  1. 高凤仙:《性骚扰防治法之立法问题探究》,载《万国法律》,民国八十八年六月第105期。

  2. 管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思考》,载《律师世界》,2003年第8期。

  3. 郭义贵:《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评介》,载《焦作大学学报》,2004年7月第3期。

  4. 胡田野:《美国性骚扰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6期。

  5. 焦兴铠:《美国两性工作平等救济制度之研究》,载《台北大学法学论丛》,2001年第1期。

  6. 金俭:《国外反歧视立法与借鉴》,载《求索》,2004年第7期。

  7. 李铃、董长青:《关于性骚扰立法的几点思考》,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3期。

  8. 李银河:《性文化研究报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9. 李银河:《中国当代性法律批判》,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1月第1期。

  10. 李月:《美国性别歧视的历史与现状》,载《柳州师专学报》,1999年3月第1期。

  11. 梁慧星:《民法总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2. 刘慧玲:《增加惩处性骚扰规定 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载《中国妇运》,2004年第9期。

  13. 刘瑛:《性骚扰问题的法律思考》,载《工会论坛》,2004年9月第5期。

  14. 吕世伦、范季海:《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论述》,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15. 吕世伦:《法理的沉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6. 马原:《民事审判实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

  17. 南莲·哈斯贝尔等著:《拒绝骚扰——亚太地区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动》,唐灿等译。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18. 沈奕斐:《性骚扰概念的泛化、窄化及应对措施》,载《妇女研究论丛》 ,2004年1月。

  19. 唐灿:《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及其控制》,载《妇女研究论丛》,2001年第5期。

  20. 唐灿:《关于中国工作场所性骚扰及其控制措施的研究报告》,载《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国际研讨会内部资料》。

  21. 唐灿:《性骚扰在中国的存在——169名女性的个例研究》,载《妇女研究论丛》,1995年第2期。

  22. 唐春生;《“性骚扰”的法律界定和防范机制研究》,载《怀化学院学报》,2004年2月第1期。

  23.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4. 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25. 王学伟:《论人格尊严法律保护之完善》,载《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11月。

  26. 吴寒青:《从性骚扰看我国雇主责任的构建》,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7. 吴寒青:《从性骚扰看我国雇主责任的构造》,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8. 熊进光:《美国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雇主民事责任研究》,载《法学论丛》,2004年第3期。

  29. 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0. 杨立新、张国宏:《论构建以私法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1.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32. 叶敬德:《雇佣中性骚扰的定义与防御》,载《现代哲学》,1999年第1期。

  33. 易菲:《中国性骚扰立法建议》,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3期。

  34. 张立平:《当代美国女性主义思潮述评》,载《美国研究》,1999年第2期。

  35. 张绍明:《反击性骚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36.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7. 赵合俊:《“性权利”应率先进入“妇女法”》,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年10月第5期。

  38. 赵小平、朱莉欣:《性骚扰的法律探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39. 庄晓春:《关于人格尊严的法理学分析》,载《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12月第6期。

  40. Beverley H. Earle and Gerald A. Madek,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n Sexual Harassment Law, 12 Law and Inequality 80(1993).

  41. C Catharine A.Mackinnon,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 :A Case for Sex Discrimination,172-173 (1979).

  42. Catharine A. Mackinnon, Feminism Unmodified: disclosures on Life and Law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43. Denorah N. McFarland, Beyond Sex Discrimination: A proposal for Federal Sexul Harassment Legislation, 65 Fordham Law Review 505(1996).

  44. Judith Evans, An introduction to Second wave feminism: Feminist Theory Today.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Ltd., 1995.

  45. (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法中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涵》,杨阳译,载《南京大学法学评论》特刊,2000年春。

北大法律信息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