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参加民事诉讼的“其他组织”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09-04-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要旨

合法成立,又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该组织仍可参加民事诉讼。

案情

    原告顺德伦教常教新民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民资产办)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惠科教学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科公司)订立租赁合同。新民资产办以惠科公司拖欠租金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惠科公司清偿尚欠租金。一审期间,新民资产办提供了其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通知。该通知的签发机构是顺德伦教街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常教居委会)。一审法院依据以上证据认为新民资产办是常教居委会下属办公室,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新民资产办的起诉。新民资产办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新民资产办提供《顺德市合并村和村委会改居委会设置的工作规划》、《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完善村(居)级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稳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等证据,以证明其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其中,《顺德市合并村和村委会改居委会设置的工作规划》表明:原属于顺德市伦教镇的新民村委会、北海村委会和伦教居委会合并,改为常教居委会。《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在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后,原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仍归原村民所有,村民可以自行或选举管理人员管理该部分财产。《关于完善村(居)级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村(居)委会应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居)委会可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不属行政架构),负责村(居)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该通知还规定了上述二类组织的成员均要经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讨论决定后,由村(居)委会任命。与此同时,新民资产办还分别向法院出示了常教居委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新民资产办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裁定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评析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诉讼主体准入标准把握过宽,会导致诉讼泛滥,而准入规则执行较严又会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使权利失衡的状态无从恢复。因而,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时应该慎之又慎。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规定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基本规定。其中的“其他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其具有哪些法律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为此,《民诉意见》第四十条对“其他组织”进行了界定。

    该条首先规定了“其他组织”的基本含义。“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其一,合法成立。“其他组织”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予以认可的组织。这是某一组织的设立是否获得社会肯定的前提。

    其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设置,比如,有自己的名称、经营场所,有自己的负责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

    其三,有一定的财产。“其他组织”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与其经营规模和业务活动的内容、范围相适应的财产。至于财产的来源,只要合法即可,何种方式在所不问。

    其四,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没有取得人格地位。“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其他组织”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当其财产不能承担责任时,应由对其负责的公民或法人来承担。

    关于“其他组织”的类型,《民诉意见》第四十条具体规定了9项,8种典型类别。其中,第9项规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某一组织不属于《民诉意见》第四十条所列举8种典型类别时,人民法院必须对照该司法解释关于“其他组织”的基本定义,甄别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

    对比新民资产办的属性,其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8种典型类别。要界定新民资产办的性质,人民法院必须采取对照法定基本定义逐一辨析的方法。首先,新民资产办持有独立于常教居委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说明其独立于常教居委会而存在,并非常教居委会下属办公室。其次,新民资产办是根据《关于完善村(居)级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而设立,其存在具有合法基础。再者,依据《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所赋予的权力,在实现“村改居”后,新民资产办有权代表原新民村委会村民管理、处分原新民村委会的集体财产,从而也能推定其拥有可供支配的财产。第四,根据新民资产办负责人的任免通知,新民资产办有一定组织机构的事实可以确认。第五,根据《关于完善村(居)级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由于不具备条件,村(居)委会不能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新民资产办在法律性质上属非法人组织。在逐一对照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新民资产办符合“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特征,理应被界定“其他组织”,并被获准参加本案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