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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重庆地区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项目及金额
发布日期:2009-04-30    作者:110网律师
  重庆市交通总队公布了2009年度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该标准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在交通事故中发生死亡事故,其赔偿项目及金额大致如下: 第一项:死亡赔偿金,重庆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所获死亡赔偿金最高分别为287360.00元和82520.00元; 第二项:丧葬费,重庆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所获丧葬费均为13492.50元; 第三项:被扶养人生活费,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146.00元,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2885.00元。参考人均消费性支出,可计算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为 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18周岁~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60周岁~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第四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为100000.00元以内; 第五项:误工费、差旅费、护理费和医疗费、伙食费等按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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