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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保修不等于包修
发布日期:2009-04-22    作者:110网律师
 
DVD时,说明书上清楚写着 “终身免费保修”,可真到维修时,商家却称“保修”非“包修”,各种维修、材料费照收不误。黄陂郭先生愤怒向厂商讨说法。
先生一年前购买了一台奇达牌DVD,销售商满口承诺“终身免费保修”。近日,郭先生的DVD出现故障,但当其拿着发票、保修单和机器再去时,销售商却称终身‘保修’仅是保证终身提供维修服务,不是终身‘包修’,维修所用零部件仍要另外交钱。
先生投诉后。调解人员认为,国家三包法仅对包修有明确定义,“保修”一词则是由商家生造出来的概念,混淆消费者。他说,为保障自己权益,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书面约定,防范经营者玩弄文字游戏,偷梁换柱。
张振合律师评析:
所谓“包修期”是国家对包括小家电在内的23种三包商品所规定的包修有效期,这23种商品具体包括: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家具、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根据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等8部委1986年联合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的规定,上述三包商品的包修期一般为整机不低于一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三年。包修期均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包修期内由指定的维修服务部门实行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简单说就是“包修期”内商品因质量问题维修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是全免费。而所谓“保修期”则是指非三包商品的“保修期”或者三包商品除去第一年“包修期”以后的“保修期”,是经营者对消费者保证维修的承诺。在这个期限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从这里亦可看出,保修与包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没有详细阅读保修卡的内容,且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误认为“保修”就是“包修”,是全免费维修,结果造成许多误会和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中,郭先生恰恰是混淆了“包修”和“保修”概念,误认为两者含义相同。另外,有些商家也常常会利用社会公众对两个概念模糊认识,玩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所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随机附带的保修证,最好是能够获得经营者的书面“包修”承诺,对于不提供包修服务的,一定要慎重选择。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
电话:13755775548  E-mail chnlaw@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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