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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亮诉高林、李勇精神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韩亮;被告一高林;被告二李勇   06年,高林决定在自家住房的窗台上安装防盗网,于是与某装修公司的李勇签订了封阳台的协议,2006年3月24日,因为李勇操作不当发生了火灾,烧毁了二楼韩亮家中的不少财物和其唯一一张父母生前的照片,索赔未果后韩亮将雇主高林和施工单位负责人李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由火灾造成的照片毁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整。   文峰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认为事故与自己无关,其已与装修公司达成协议,事故由李勇而起,故不需承担责任。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该照片的有无、是否毁损,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且其是基于具有人格纪念价值的照片毁损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具有法律依据。而由于遗像的不可再生性使得自己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仅能提供父母已故的证明。   【裁判】由于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分析本案需要从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来梳理线索:   首先,原告有无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受到侵害导致的精神上的痛苦而提出的物质弥补责任,旨在为受害人在无形的精神受损而无从恢复原状的的情况下提供救济途径,用金钱等物质性的财产来缓解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和判断标准上的高概括性,因此其适用范围也需要严格控制。   一般情况下,精神抚慰金主要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主要是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滥用以及公平责任的实现,但法律规定了例外:如果涉及到人格纪念价值的物品及弥足珍贵、无法再生的物品被毁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案即属于此种由财物毁损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因而是具备法律依据的。 其次,雇主责任的界定。   雇主责任也称替代责任或转承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给雇主设定了一个监管责任,作为雇佣者,其应当对其所选任的雇员的行为及过错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证受害者的求偿权利。如果侵害行为为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其仍可在承担责任后向雇员追偿。   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求偿的依据充分的话,被告高林是需要承担雇主责任的,其与李勇之间的协议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其以协议在先来对抗韩亮的求偿是不成立的。   再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   民事诉讼上的盖然性标准是指当事人在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的证据而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对当事人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的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应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通过对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者无法判断,即双方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法官就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不利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不利判决。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拥有其父母的照片是唯一的,其之前存在而现在由于火灾受损,其应当承担民事诉讼上的举证不力导致的举证责任风险,因而其的要求得不到支持。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1.注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因为具有特定意义的财产的损毁而导致精神上的权利受侵害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包括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洗印照片时因照相馆的失误导致婚礼录像遗失等情形,不仅可以提起违约或者侵权之诉要求赔偿物质财产的损失,还可以通过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来弥补自己的精神损失。   2.雇主在选任和监督雇员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尽到充分的监管责任和谨慎义务。避免由于自己的监管不当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   3.证据的保留:要充分树立证据的存留和保全意识。本案中原告就是因为缺失足够的证据支持,导致达不到法律上的盖然性标准而得不到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73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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