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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眼中的中国司法改革
发布日期:2009-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申问(以下简称“问”) :司法改革是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永恒话题,因此,我本人并不认为,寄希望于一帖良药就能改变我们司法体制中的所有弊端。司法改革与司法完善一样,其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完善这一词语本身就是体现在过程中,只有在过程中不断地修正才能达到完善。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有如何与时俱进的问题,同样,美国的司法制度也会面临改革的问题。Alan W.Lepp 先生能否谈谈有关美国的司法改革以及美国司法改革的原动力所在。

  Alan W.Lepp 答(以下简称“答”) :就美国的司法制度来说,美国50 个州有50 种司法制度,再加上全联邦的司法制度,共有51 种司法制度;故其特点显示为,除了全联邦的司法制度外,更具体的是50 个不同州的司法制度占主导地位。仅就美国联邦司法制度而言,其整个的历史发展过程其实就是改革过程。美国建国225 年,可以说司法改革就有225 年,其中没有停止过。在这225 年里,从联邦法院到联邦国会,时时刻刻面临各方面的压力,以及不同方面的批评。比如要求他们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满足诉讼人的要求等方面作出更大的改革。

  如果说到是什么力量在一直推动着美国的司法改革,我认为其动力是来自各方面的,如:美国的法学家经常会通过各种途径,有针对性地对司法现状提出这方面或那方面的改革要求;此外,美国有上百所的法学教育与研究院校,每所院校都有他们的杂志,在这些杂志中经常会有学者们围绕司法改革而发表的各类文章。从改革的角度来看,学者的声音是非常重要的,学者是美国司法改革很重要的一支力量。但是,更大影响的力量来自国会,因为国会是立法者,由他们通过的法律会影响很多方面事态的演变。比如,关于诉讼费应规定在多高、多低? 联邦法院管辖权究竟如何划分? 联邦法院的预算、拨款是多少? 等等,这些都非常直接地影响到美国的司法制度以及包括法院制度的演变。还有,在美国的司法改革中法官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他们组成很多专业委员会,提出很多意见;他们会针对具体法律和法规的研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另外便是诉讼参与人包括律师,他们也是非常直接的推动力量。比如说律师会通过律师协会,就法院的结构或其它司法问题提出他们的改革建议,包括还有其它的一些政治团体、社团,他们的声音也非常强大,他们会向公众呼吁某些改革措施,促使国会能够接受。

  所以,从美国的司法改革本身来说,它一直在一种循序渐进、不断演变的动态过程中;但同时,这种过程本身又是非常平衡的。因为它的基础是立足于美国最终的司法理念,即国家权力分立的制度体系,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部门的互动,这才是美国司法改革真正的原动力所在。

  问:美国法学界在涉及司法改革的议论时主要缘起于什么领域,何者的声音为大?

  答:当法学界出现司法改革的争议时,首先是通过各种法学杂志,还有就是各专门的法律报纸,如法律日报等也会发表不同的言论;然后就是律师界,如律师协会里不同的专业委员会,他们会对改革议题展开讨论;此外,就是通过全国或国际性的学术性的研讨会来进行讨论,如果这个问题特别重大,或具有普遍性,那么就可能会进入主流媒体,一般的报纸都会竞相报导。但是,应该强调的是,由于美国是判例国,因此在司法改革中最前沿的、也是对改革最有影响力、最活跃的一支力量是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这包括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审判过程。在这些法院法官制作的判决书中,法官在阐述判决理由时经常要表明法官自己的意见,法官书写判决书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诠释争论的过程,如果是新型问题的话,法官就会针对这个问题作很仔细、详尽、严谨的表述,以表明自己的观点。由于美国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不同层次、级别的法院里,法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从不同角度,根据他们不同的判断、不同的理解来判决案件。当然,同样性质的案件可能由于法官的理解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些不同层次法院的判决书其实就是各法官对司法争议的一种诠释。正是这些不同层次法院的判案过程才构成了美国现行的判例传统,而且这种传统还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

  问:听了您的解释,我的理解是,美国的法官在司法改革中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不同层次、等级法官们的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实质上是体现和推动了美国整个司法改革过程的发展。

  答:是的,的确是这样,完全可以这样理解。

  问:Lepp 先生既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从事过高级公职律师工作,也在芝加哥西北大学担任过教授,还在芝加哥的地区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等机构直接承担过法务工作。依您的知识背景,您认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首要工作应该在哪里?

  答:我在美国从事过律师工作,也担任过大学教授,还在法院直接承担过法务工作。如果让我来评价中国的司法改革,那么我认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司法独立的问题。中国在社会转型时期,必然会出现很多中国式的例子或中国化的情况。比如:在审判过程中,下级法院就案件的审判情况向上级法院提出请示,还有就是在各级法院中设立审判委员会等。如果从美国法制理念的角度来说,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可理解的,因为它们都直接危害到司法的独立。

  在中国,我也听到很多的负面声音,如:法律专业人员的培养存在一些问题,司法中也存在腐败现象等。其实,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为司法是否独立的问题。当然,也有人提出过,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过渡转轨的发展阶段,所以不应该给法院、法官太多的独立权。但我认为,中国要进行真正的富有成效的司法改革,就必须从问题的根本或根源上着手。中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的事要做,如:如何更好地吸引优秀的人才到法院来工作,以提高法官的素质;怎样改善法官的待遇,以防止司法的腐败;还有就是在如何消除现有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上下些功夫。这些都与司法独立密不可分。

  问: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应该说是各种意见都有,但在论及改革应当以什么为出发点及归宿时,明显有不同的观点:如果我们是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参照物,那么我们如何面对中国的国情;如果改革不触及现有体制,这又与我们司法改革的初始本意相悖,实际也是矛盾的。

  Lepp 先生是怎么看待社会转型中改革经验的借鉴与资源的本土化问题的。

  答:我认为,改革经验的借鉴与资源的本土化问题本身是不抵触、不矛盾的。其实,从中国的法律来看,其司法制度本身也是在不断的演变过程中。如果我们考察现今中国的司法制度,总的来说还是大陆法系的框架;当然有中国的特色,其中既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又有中国历史传统的影响,应该是基于大陆法系的混合体制。所以,在这样的体制下,而且在不断的司法改革过程中,你当然有借鉴西方经验的余地,有条件的可以做选择的调整,非常创造性地结合一些国外的经验和概念。从这方面来讲,不仅是有余地,而且肯定会提高中国司法制度的质量,使它们能更具有公正性和透明性。所以,这个问题并不是很经典的,其实,世界各国都在面临同样的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借鉴英美法系的许多制度,如俄罗斯也在尝试采用陪审团制度;德国也尝试在诉讼中更大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以主导整个诉讼过程;与此同时,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让法官在审判中能起到更大的作用,以控制审判的程序。可以说,当前世界各种法律体系正在趋同化或一体化的过程当中。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不同背景的国家之间必须相互借鉴不同的经验,并比较不同的做法会有怎样不同的效果,以此来取长补短。

  问:有人认为,在中国,司法部门关于司法改革的思路之一是特别注重发挥自己的权威性,提升自己的地位,甚至片面强调权威。其直接后果是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其实,司法权被滥用、误用所造成的损害一点不亚于行政权被滥用、误用所造成的损害。因此,中国司法改革的难点在于一方面要强化权威,另一方面要防止权力滥用。Lepp 先生刚才曾提到美国的法官在司法改革中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那么美国司法部门在改革中有类似问题吗?

  答:对于法官权力的滥用问题,我想从两方面来说,首先,最根本的是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判例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因为美国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是受到先前判例限制的,这些判例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所以法官在遇到相类似的案件时就要遵循原来的先例来判案,法官不可能走得很远、有很大的突破。也就是说,判例传统从根本上制约了法官权力的滥用。其次,在美国司法制度内部,法官还有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在美国,约束法官的规范并不是由立法部门——国会来制定的,而是由专门的委员会制定的专门条例来约束法官的行为。

  另外,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是有其内部机制来约束法官以防止其滥用权力的,这种约束主要体现在上诉程序中,如果初审是独任法官审理,那么在上诉法院就有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对初审的内容再次进行审理,而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也使得他们相互之间有制约,这样的约束规范是美国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种内部机制。当然,如果初审独任法官的判决被改判,这位初审法官也不会因为错案而被追究责任,不会对这位法官今后的工作有任何的影响。因为,如果一名法官因为错案而受到责任追究,这很可能会影响其独立的思维,限制其独立的断案,最终牺牲的是社会的司法独立。所以,我想中国司法改革既要强化司法权威又要防止权力滥用,最根本的方法是:能够培养出大批更有能力、更能胜任司法工作的法官。目前中国已有不少有影响的法学院校,这足以保证将有大批高质量的、从事法官工作的人才会出现在司法部门。这样,对于既要强化司法权威又要防止权力滥用的问题也就不用再担心了。

  问:Lepp 先生在前面多次提到司法独立与司法审判问题,我想问一下,司法独立与独立审判是否可以等同。此外,就是国际上对于司法独立有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即国际上对司法独立有没有一个最低底线的问题,符合怎样的标准才算得上是司法独立了。因为认知方法告诉我们,只有存在一个各国的公认标准,人们才可能在相互交流上达成共识。

  答:所谓的审判独立应该是指,法官本人作决策的过程应该是独立进行的。至于司法独立有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问题,我想应该是有一些最起码的共识:首先,法官的任期是有预见性的,在其任期内是不会被随意撤换的。其次,法官的薪水是保证的,不能随意被降低。再次,法官的任命、调离、晋升过程是非常公正的,有公认的规则。还有,案件的分配是任意的,体现了公正的分配。因为这些因素,虽然司法独立与独立审判是两个概念,但在美国却是结合得非常紧密。美国的诉讼采取的是对抗制方式,而对抗制的基石就是司法独立,司法不独立,对抗制便无从适用,因为对抗制需要一个中立的法官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作出不偏不倚的公正的结论。现代社会的司法为何要独立? 我认为,司法独立直接体现出来的是,它能够完成社会对它的几大希望: (1) 社会依赖这样一个公正的、独立的司法制度能公正地解决社会纠纷; (2) 社会期待法院可以用一种公开、透明的的方式来解释一些法律问题,使法律有预测的作用; (3) 社会希望有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社会指望公正的司法制度能够约束政府的非法行为,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从司法独立的宗旨来看,它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要限制住政府的权力,政府必须依照法律行事。比如,在美国经常有以政府为当事人的诉讼发生,在这类案件中,人们就希望能有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有一个公正的法官来判案。

  问:Lepp 先生认为,美国保证司法独立的几种因素是:上诉程序的设立、媒体的关注、法官职业道德的自律,等等。但中国的诉讼制度也规定了上诉制度,中国的媒体也关注司法,中国的法官也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但它们为什么就没有真正成为保证司法独立的手段呢? 此外,在法官的任命上,美国联邦法官也是总统任命的;在法院财政的独立上,美国法院的财政也不独立。这些因素为什么就没有影响美国的司法独立呢?

  答:首先说明一点,在美国,联邦法院的预算是由联邦政府提供的,虽然联邦法院座落在某一个州,但与当地州政府在财政上是没有关系的。而在美国州法院的司法体制中,存在州法院的预算经费由州政府提供的情况。

  中国学者为什么会觉得法官的任命、法院经费由地方政府划拨等问题是制约司法独立的因素呢? 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中国的法院是依行政区划来设立的,而中国所有的法官又是同级“人大”任命的“, 人大”还能决定包括法官以后晋升在内的一系列事情,如此,法院对于“人大”的方向性意见就会很敏感。虽然,在中国也有上诉程序的设立、媒体的关注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的自律等,但它们均不足以使法官抵抗上述因素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前不久发生在中国洛阳市的“种子案”就很能证明我的这个观点。还有就是,在中国的上诉制度中,上级法官可以审查下级法官的一切。我认为,司法独立的前提是分权,如果没有分权,怎么叫独立。这种上下级法院之间没有基本的权力划分,没有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各自审查范围的划分,很难谈得上是独立。因为没有实际权力的这一方,它的一切行为都处在受控制的范围内,怎么可能独立? 法官审判权被侵犯在美国是不可思议的现象。

  问:在一个社会司法体制的变迁、转型过程中,应该怎样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当然,这不仅仅是审判程序和方式的改革问题,还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观念问题。比如,有一种观点就认为,审判程序的改革不能一味地追求公正,如刑事审判就不是以公正为唯一价值目标的。其实,能否对效率进行充分的关注以及能否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当平衡也是衡量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标准,因为正义的的第二种涵义便是效率,缺乏效率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因此,有人主张在审判程序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实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也有学者认为,效率虽然是诉讼应当追求的目标,但不是唯一的目标。诉讼的最高目标是实现正义,而实现正义又需要法院通过诉讼查证事实、解释法律。这一切都需要时间和进行艰苦细致的工作。如果片面地为快而快,草率从事,法治就会被破坏。但是,抗辩制和当事人举证制度又会造成诉讼的拖延。诉讼的效率和正义目标构成了诉讼的内在矛盾。片面求快就会或多或少地牺牲判决的准确性和正义,而追求准确性又多少会影响效率。

  答:这个问题提得很好。首先,我们从大陆法系来说起,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德国法所追求的法律体系价值是要更便宜、速度要更快、判决结果要更具有可预见性。如果可以达到这三点,那么可以说,德国法比美国法更具有效率性。效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应该占有多重要的位置? 对于像美国这样非常注重程序法的国家,或者说把审判重心放在程序上的法律体系来说,效率并不是衡量一个法律体系价值的最好的标准。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把法院的作用比作医院,把嫌疑人比作病人,那么医生在医治病人身上的毛病时,效率可能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了。

  还可以从另一方面来举例,将法院比作我们文化体系当中的一部分,像博物馆、学校,那么你单纯追求效率,对于这些部门来说,其结果可能是摧毁性的。在法律体系中还有其它更重要的价值观念需要我们去发扬,比如准确性等。在美国诉讼体系中采取的是对抗制的方式,它要求诉讼各方在出示证据的基础上来进行诉讼,这种方式能起到促使诉讼各方对抗这样的结果。美国的司法价值观认为,这种对抗能够带领人们寻找到案件事实的真相。

  法院在解决争端时效率有多高、速度有多快,也是一个司法体系中比较重要的价值衡量尺度,我们常常说,迟到的正义就是没有正义。效率是法治国家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比如,今年美国联邦法院的预算被削减了,这就要求他们必须提高效率;但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公正、准确等也是非常重要的价值目标,不能因为追求效率而把它们放弃了。当然,每个不同的国家必须自己来衡量,哪一个价值目标对自己的国家是最为重要的。

  王申:非常感谢Alan W.Lepp 先生。今天,我们就双方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应该说谈话是富有成效的。我们承认,欧美法学在基本构架和实证研究两方面均有极为丰富的积累。在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今天,我们既不可能撇开这些积累,也不可能完全套用。带着中国的问题进入西方,或用西方的眼光来看中国,这些都是值得尝试的思路。

出处:《法学》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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