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中国民法发展展望
发布日期:2004-02-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民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法时期的中华法系、近代法时期的由律变法和20世纪后期的法律现代化,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世纪之交的时刻,迎来了全面实现民法现代化的新世纪。
民法立法:由分散转向统一,民法典诞生后继续发展
新中国建立之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艰难曲折的道路上前进。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式提上议程。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立法者决定将完整的民法典分割成若干个民法的部门法,各个分别制定、公布、实施。由此,中国民法就由一个完整的基本法,变成一个由《民法通则》统帅的,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单行法集体构成的民事法律群。这种民法典分散的现状,不符合民法立法的规律,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
在21世纪即将开始的时候,国家立法机关决定立即着手制定民法典,使中国民法立法由分散转为统一。21世纪中国民法立法的最突出特点,就是民法立法的法典化。
中国民法典首先是一部完整、统一的民法基本法。它将顺应世界民法发展的潮流,选用最先进的编制体例、最科学的民事制度,内容完整,内部和谐统一,全面概括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亲属法、侵权行为法的内容,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中最具权威的基本法律。除此之外,这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还要适应“民商合一”的立法潮流,能够统领民法的特别法,即商法的各个部门法,如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等。
其次,中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将全面加强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规范和保护。重点按照两条线索进行。一是全面规范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体系,确认现行立法已经确立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补充现行立法欠缺,保护民事主体必不可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改变现行立法中确定的并不准确的那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人身权利方面,将肯定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补充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等人格权,建立身份权的完整体系;在财产权利方面,将全面确立财产所有权,特别是充分肯定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建立完整的用益物权体系,确认现行立法已经肯定的担保物权体系。二是全面建立民事权利的民法保护体系,完善物权保护方法、债权保护方法、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侵权行为法,提高侵权行为法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在保护民事权利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民法典在规定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保护的同时,制定民事活动和交易的基本规则,使市场经济秩序得以规范。
民法司法:以保护民事权利为中心,全面加大力度
在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中,民法司法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民法立法对民事活动的规范和民事权利的保护,集中反映在民法司法之中。民法司法使用国家的审判权,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使民法立法的强制性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得以实现。
21世纪的民法司法,将全面加大力度,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入手,规范民事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民事交易的一般规则,制裁民事违法,保护民事权利,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1世纪的民法司法,将更加注重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和创造性,更加重视判例的重要作用,抓住典型案件,创造性地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将民法典规定的民法规范,通过审判活动,贯彻到现实生活之中;对于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现象,勇于发挥民法司法的补充作用,创造判例,补充立法的不足,推动立法的发展。同时,还将完善民法司法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民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民法立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法理论:体系统一、完整,内容精密、深邃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没有先进、正确的民法理论作指导,民法立法和民法司法都不会有健康的发展。
21世纪的中国民法理论的任务,既要反映民法立法和民法司法的现状,为民法立法和民法司法的现实提供理论解释,全面发展民法的应用法学,又要为民法立法和民法司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全面发展民法的基础理论。民法理论研究将特别注意对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民法规范的真实内涵,解释民法规范的实际应用,提供准确的学理解释,指导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民法理论研究将更加重视对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更加广泛地借鉴、引进国外民商法的先进理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科学体系,尤其是注重对民法法哲学方面的研究,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引导民法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发展。
21世纪的中国民法理论发展方向,在体系上,实现统一、完整的要求,建立大一统的民法理论体系,保证民法理论内容的完整性,反映中国民法典的成文法特点;在内容上,借鉴国外最先进的民法理论观点,进行精密、细致的研究,建设科学的、系统的人身权法学、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继承法学、亲属法学、侵权行为法学,全面展现民法理论博大精深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