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 王某, 女 ,汉族 1982年3月11日生 住址 : 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工学巷13- 722 系沈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 沈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沈河区北站路146号
申请事项
一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 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 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 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2008年1月至今)
此致
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
200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