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某阳光艺术中心、柏林某国际文化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联合上海、杭州、无锡等国内10个城市共同组织承办名为“《辉煌中国》-2007百辆劳斯莱斯、宾利、古典汽车中国之旅”项目。内容包括组织开车自驾游、参观、访问、制作演出、选美、慈善拍卖等活动。该项目的主办单位包括中国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总社及11个省市的政府部门。参与此项目的国际合作方为英国珠宝汽车组织。参与项目的车辆来自于国际珠宝汽车协会所属的近100辆汽车,包括宾利、劳斯莱斯等世界著名的汽车品牌,车主云集了世界各国有影响力的各界精英人士。该项目吸引了国内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
原告在起诉中称,合作协议对各承办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包括项目的引进、对外宣传、联络、费用的支出等。但在项目的具体运作中,北京某阳光艺术中心和柏林某国际文化经贸有限公司存在多种违约行为,包括对整个项目的资金运作未建立共同的资金账号,资金的支出未经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审核认可、也未提供完整的财务支出凭证,以及参加此项目的车辆及车主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等,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某阳光艺术中心和柏林某国际文化经贸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已对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向一中院起诉要求赔偿因二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6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