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企改制多由领导层或内部人收购,改制之前的许多国企领导摇身一变转眼之间就成了“民营企业家”,似乎暴富得不明不白?又为什么国企改制中侵占国有资产的大案频发?这足以引起诸多反思。
首先,目前国有企业改制多由领导层收购的现象是由客观情况和制度缺限决定的。目前的国企改制,不是原来国企改革中经营机制的变化,而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重大变革,其根本在于企业产权的“国退民进”,即以民营资本收购国有资本实现企业产权的转让,国有资本在企业中退出或大部分退出,国有企业变成私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常常是原国有企业的领导层或高管参与收购、变象收购企业产权,其他民营资本难以参与进来。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一是因为相对于其他民营资本,原企业管理者更了解企业资产和债务、经营和市场等情况,占有信息优势。二是因为在制度或操作上,国有资产代表者、管理者、经营者、监督者的角色、职责没有分清。国企领导人直接参与、操作国企改制,比如制定改制方案(包括资产评估和出售方案)、控制改制程序,存在既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卖家又往往是买家的现象,具有操作优势。三是因为国有产权转让市场化程度低,产权交易尚缺乏足够的公开性、透明性、竞争性,产权交易机制不健全,其他资本难以充分参与进来。
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后,原国企领导很快成为民营企业家,让人感到“暴富”的现象,也需要诸多方面分析。第一,国有企业领导层一直参与企业管理经营,其本身就积累了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并且能较充分占有原企业人才和市场等,其收购后,由于产权制度的变化,带来了经营决策等机制的变化,又提高了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企业呈现新的发展势头是可以预料的。第二,国企改制运作缺乏透明度,势必造成或加大社会心理的疑虑,客观上增强了公众怀疑心理。第三,改制过程往往会有企业管理层、财务人员合谋,甚至和中介机构一起隐瞒企业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故意低价评估转让等现象。有时无形资产计价方案不能科学体现资产价值。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障国有资产转让相对公平的作用,没有中介机构的参与绝对不行。但由于制度缺限,国有产权代表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常角色不清,在中介机构聘任、报酬支付和改制程序中,中介机构又往往受制约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缺乏界于国有产权人即全民与国有产权购买人之间保持中间地位的独立性,是造成中介机构参与的环节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国企改制应从多角度防范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一是明确到底谁代表国家进行产权转让才具有安全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和地位更超越的专门机构负责产权转让,避免或减少原企业领导层的过度参与甚至操纵。二是建立统一的公开公平的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信息的公开和交易的竞争。三是完善国有企业产权的定价和转让机制。产权定价机制方面,产权定价机构的选择应实现公开公平和充分的竞争,也可建立两个以上定价机构的两次定价或一次定价一次复核制度,保障定价客观;在交易机制方面,加强产权信息和转让信息披露,上述信息要全面详细披露,增加披露次数、拓展披露渠道、延长披露时间,保障实现公开公平和充分竞争。只有公平充分的竞争,才能实现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最大化,不能计入无形资产评估的经营框架、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等重要生产要素会通过广泛竞价来体现价值。四是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真正实现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等的监督举报和和对举报信息的反馈。
但目前的情况是,国企改制进程已经很长时间了,大量国有资产已经转让了,仍没有能实现上述目标的完善的立法。
没有上述品位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国企改制中的犯罪也就在所难免甚至见怪不怪了。近十多年来,随着国企改制广泛推广和深化,发生在国企改制领域的犯罪案件也在不断增加,许多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被称为“国企第一贪”的原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山西大典商贸公司经理宋建平,涉案金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其贪污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侵吞国有资产2.53亿元,发生在改制过程中。2008年的最后两天,曾获“第四届中国改革100新锐人物”荣誉称号的原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前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张海英,坐在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席上。这是一起涉案金额共达8790万余元的大案要案。从“百度”以“改制”和“侵占”、“贪污”或“犯罪”等作为关键词搜索,会发现全国各地发生的借国企改制之机侵占国有资产的案例多得很。
但是,笔者认为,国企改制中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被发现和追究的仍是冰山的一角。国有企业改制中,由于其产权定价和交易是关键,易发的是和产权定价、转让相关的行贿受贿以及侵占国有资产的多种形式的犯罪。其中,产权定价是由中介机构如审计、评估机构来鉴定价格,所以即便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国有产权,由于存在中介机构价格鉴定,难以追究购买人的责任。中介机构的价格鉴定,由于其复杂性和专业性,也较难以追究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在资产转让环节,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公开程度差、竞争不充分、竞价机制不健全,容易形成暗箱操作、串通竞价等情形,但又形式上进行了信息披露和公开竞价,难以掌握犯罪证据或难以认定行为性质。鉴于此,不能发现的犯罪或不能认定的犯罪也会颇多。
国有企业改制偶有犯罪在所难免,如犯罪行为肆无忌惮、犯罪现象频出,就反映了法律制度和监管上的重大缺限。制度缺限,很容易成为国企管理层牟利的空子,当然也是获罪的陷阱。
【作者简介】
苏跃龙,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金融、证券业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