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通过对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期间的重要讲话学习,尤其是在与大法官、大检察官的座谈会上对法官和检察官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的学习,深刻领会到“三个至上”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发展,是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是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新的要求。新时期,只有以“三个至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执法办案这个第一要务中去实践“三个至上”,才能使人民法院的工作与时俱进地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保护人民利益免受侵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法院工作让人民满意。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三个至上”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
“党的事业至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党在新时期的事业作了全面地阐述。就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要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重大政治原则,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它的建设者和忠实的捍卫者。
“人民利益至上”。胡锦涛总书记在座谈会上说“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国家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由此可见,人民利益至上是我们的根本宗旨,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这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并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宪法法律至上”。这是党中央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最新概括,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突破。胡锦涛总书记在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和25周年之际反复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他还说过:“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温家宝总理曾经指出:“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宪法法律至上”绝对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而是人类社会,特别是近代社会巨大进步的思想结晶,是治国规律的宝贵总结,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在执法办案这个第一要务中全面实践“三个至上”
从“三个至上”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可以领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其实是高度统一的,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体现了党的事业追求,体现了人民对利益的根本要求,不论是“党的事业至上”还是“宪法法律至上”,都是围绕“人民利益至上”这一根本。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要对全体法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让他们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遵守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得整个法官队伍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不断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对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开办法官论坛交流执法办案的先进经验,着力提高法官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廉政建设来保持法官队伍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的信任度。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在执法办案这个第一要务中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思想,从审好案件、抓好执行、搞好信访三个方面下功夫,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利益至上”。
首先,抓好种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服务于大局,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旨,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都要围绕这条主线开展。
刑事审判工作要严厉打击故意伤害、绑架、强奸、抢劫等直接关系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通过惩罚手段,起到打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作用。我们既要依法打击犯罪又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人权的尊重,以确保对他们的定罪量刑准确,尽量让他们服判,达到教育改造他们,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重新做人。与此同时,我们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还应保护好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从程序上实体上尽量使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赔偿或是恢复,不断提高公信力。
民商事案件涉及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人民法院要力求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加大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的审判力度,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各种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等,这些案件往往源自生活,处理不好,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化解,就会积怨一辈子,甚至是祖祖辈辈,不利于社会和谐,所以,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看到当事人之间矛盾所在,尽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买卖、借贷、合伙等经济交往中也可能因诚信或履约能力而存在纠纷,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要切实保护交易安全,尽量保护好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维护诚信、促进交易和市场繁荣。“三农”案件关系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我们审判工作的重头,农民的收入靠的就是种植业和养殖业,还有外出务工,审理好了这些案件,才能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行政审判的重要作用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实施10年来,我们的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是,长久以来在人们心目中形成的“官官相护”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是敢怒不敢言。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诉权,通过与相关行政机关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好各种关系,解决好人民法院难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相互关系,保障合法行当的行政行为顺利实行。
其次,加大对种类案件的执行力度
近年来,由于法院经费、社会经济、人们的法律意识等各方面的因素,“执行难”是一直困扰人民法院发展的重要原因,也是人民法院公信力下降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各级人民法院为解决好“执行难”更是绞尽脑汁,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只有破解了“执行难”,给案件权利人兑现了法律白条,才是真正维护了人民的权益,维护了宪法法律的尊严。
笔者曾经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有较多的感想,而更多的是无奈。笔者认为,破解“执行难”在执行人员方面,一是要专,执行员的个人素质影响着案件执行成功的机率,必须具备执行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一个案件应该如何执行,从制订执行方案到采取执行措施,都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每一步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二是要勤,被执行人的不配合也是“执行难”的重要因素,案件执行情况不断变化,如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被执行财产,规避执行等,执行机会一旦错过就很难再有,这就要求执行人员腿脚要勤快,一旦有案件,要尽快尽可能地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应迅速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是不断变化的,执行人员要及时掌握。
在执行方法上,人民法院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新的执行方式。一是实行申报执行制度,这是对于已经立案的执行案件,在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发出执行通知书时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并对其申报进行核实,以便及时掌握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二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这是对于一部分被执行人自称没有履行能力,而经常进入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的情形,对他们以予限制,这种限制其实质是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的一种新举措,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在执行实践中还值得探讨;三是实行审计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基层法院还会遇到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企业以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财务不健全,资金可能存在了个人的账户,这样的话这些被执行人表面是没有履行能力的,只有通过审计才能确定履行能力;四是以劳务和经营权抵债,对于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自然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可以被执行人的劳务抵偿债务。对于已经关停的企业,又不便处理其固定财产的,可以协商将企业的经营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以经营权转移费来抵偿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这样既盘活了企业,又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在实践中可以取得不错的效果;五是实行有奖举报的执行方式,对于那些有规避执行经验的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前就已经转移、隐匿财产的,只有他们周围的人才知道他们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有奖、并为举报人保密的方式获取其财产状况以便执行,这在宜章县人民法院个别案件中已经取得了成功。
对于影响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的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以及劳动报酬的案件要优先执行,以保障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最后,及时妥善处理好涉诉信访
如何才能处理好涉诉信访工作,笔者认为:一是要强化对信访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认识到当前严峻的涉诉信访形势是影响社会大局、关系到党的事业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级法院要把处理好这项工作提高到日常工作中来,一把手要亲自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二是要提高案件质量,尽量让当事人满意。案件质量不高,当事人不服判决,是涉诉信访持续不断,甚至出现越级上访的原因之一,也是涉诉信访根源之所在,要切断涉诉信访的源头,这就要求我们广大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尽量做到说理充分、裁判正确,同时对来信来访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起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三是要进行法制宣传。有的当事人上访是因为自己不懂法,自己的案件已经处理得很好,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鼓动下,认为自己总是有理吃了亏而不断上访,对这样的群众人民法院要耐心地给他们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从根本上让他们息访;四是要执行工作上下功夫,以上已经对如何搞好执行工作作了阐述,这里就不再重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周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