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文凭和简历也是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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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名叫刘志刚的自考生,求职时冒充北大博士,制造虚假文凭简历,被郑州航院以高薪聘用。7月18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假北大博士”诈骗案有了终审结果,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志刚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7月19日《法制日报》)
冒充名牌大学的博士,制造虚假文凭简历,这种事情似乎已让人见怪不怪。如今高校毕业生求职简历“注水”、造假现象严重,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依靠虚假简历骗取招聘。
单位的信任,继而获得优厚待遇的应聘者,绝非个别。刘志刚案的特别之处在于,编造虚假简历的他被以涉嫌诈骗提起公诉,并且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编造虚假简历而获刑,刘志刚应该是国内第一人。
事实上,编造虚假文凭和简历,绝不仅仅是个人诚信和道德问题,而且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造假者利用虚假简历换取一份工作,或赢得优厚待遇,既存在欺骗本意和事实,又从中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因而这种行为和诈骗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以往,对于求职者编造虚假简历,招聘单位一旦发现往往只是解约、解聘了事,并没有想到利用法律手段给造假者以制裁。如此,在客观上降低了伪造虚假简历的风险与成本,助长了简历“注水”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受骗的郑州航院通过法律途径惩罚造假者,便具有了一种示范作用;刘志刚被公诉以至获刑,对于越来越泛滥的文凭、简历造假现象,便具有了一种警示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刘志刚辩称自己虽然没有北大学籍,但自己的知识和水平已达到了北大博士水平。亦有不少人由此对刘志刚产生了同情,认为招聘不应该搞“惟学历论”,求职者简历造假都是“惟学历论”给害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继而认为一名自考生说不定真的比北大博士的水平还要高。而在笔者看来,一方面,刘志刚是否具备北大博士的水平,不是他自己就能说了算的;另一方面,刘志刚是否具备北大博士的水平,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在简历上作了假,在求职时说了谎话。单凭这一点,即使刘志刚的水平超过了北大博士,他也理应因失信和诈骗而受到惩罚。招聘单位该不该搞“惟文凭论”是一个问题,刘志刚求职造假是另一个问题,我们不能用一个问题来掩盖另一个问题或者用一个问题来为另一个问题辩护。招聘“惟文凭论”显然不足以成为求职者编造虚假简历的理由。
人无信不立。个人诚信的丧失,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刘志刚的教训就在于此。但愿这起因伪造虚假简历被判刑的“假北大博士”事件,对于那些心存侥幸的求职者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