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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开超市,狂骗供货商财物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合伙开超市的目的竟是为了骗钱,一个月内有百多名供货商先后落入“陷阱”,89万余元货物被骗,为讨货款供货商又哄抢超市。记者昨天从广州市芳村区法院了解到一起由芳村区政法委督办的诈骗案,4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至16年,并都被处以罚金。
    骗财超市“热闹”登场

被告朱某、顾某和蔡某都是广州人,都只有中学文化程度。3人没有正当工作,于是凑在一起商量怎么样“搞点钱花花”。朱某和顾某曾经在白云区的黄石路附近开过一家超市,采用欺骗手段骗了许多供货商的货物,于是他们“灵机一动”,决定“重操旧业”。
    朱某找来了曾经在他手下当过工长的谢某,告诉他了这个“发财之道”,两人一拍即合。为事发后好脱身,老谋深算的朱某用谢某的身份资料申办了“广州日日平贸易有限公司”。就这样,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外地农民谢某摇身一变成了法人代表,作为报酬,谢某收取了3万元“安家费”。2000年11月,3个骗子开设的日日平价超市在芳村区一商业广嘲热热闹闹”开张了。
    空头支票蒙混供货商
    超市开张后,3人开始四处寻找供货商,以超市的名义联系他们大量进货。为骗取供货商的信任,最初在进货时朱某等人付货款十分“痛快”,渐渐地他们就开始违反与供货商间的合同,对货款则能拖就拖。朱某等人将骗来的货物转手在白云区、南海等批发市场里低价卖出,然后现场分款。
    时间长了,货款越欠越多,为了应付债主,朱某等人在银行里开了一个没有多少存款的账户,逢供货商来要账他们就开一张根本取不出货款钱数的“空头支票”,或者干脆故意写错支票数字,为供货商取款制造麻烦。
    骗子潜逃债主抢超市
    超市开张快到1个月时,朱某等人觉得骗得差不多了,于是准备携款潜逃。供货商们知道了这个消息,更加抓紧上门讨债。2000年11月底的一天,朱某等又在天河城一电子商行骗了一批电器,正准备往回运时接到超市工人的电话,称有几十名供货商上门要账。3人一商量,决定潜逃,他们顾不上刚到手的电器就四散逃往广西、四川等地。
    围在超市门外的几十名供货商闻听3人已经逃走,于是一拥而入,抢光了超市内价值几十万元的货物。公安机关接警后,随即展开调查,先后将朱某3人抓获。由于此案影响较大,从而成为当年芳村区政法委督办的重点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共有119名供货商受骗,被骗货物总价值8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分别以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4名被告人5年至1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至30万元。
    法规链接
    《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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