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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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上海身而银行行长的龚先生在申请住房贷款时遭到了拒绝,莫名其妙的龚先生一查才知,有一个用其身份证复印件买的联通移动电话欠费1600余元,可问题是自已从来就没买过也没用过这个号码的电话。于是在与移动通信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龚先生将其告上了法庭。而无独有偶的是,在记者采访该诚信案件时,浦东法院也刚审结了一起公司状告银行违规将自已纳入不诚信体系的案子,该公司最终也讨到了公道。(上海《青年报》10月12日报道)
其实在上海,类似这样的诚信市民与单位错被列入信用“黑名单”而引起的纠纷,在数量上早已超出了上述的二件,相信在其它推出个人信用的地方也肯定会有同样情况的存在。但想说的是,作为一种社会信用制度,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如此的诚信“失信”错误,以致不但使无辜的个人(单位)受了“冤曲”,且同时也使本应拥有最高诚信指数的征信制度也蒙上了不该有的阴影。因而在此条件下,寻找制度本身之所以会产生如此错误的原因,就应成为有关负责部门的当务之急。
而在现代社会,要衡量一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完善,除了要看制度实施的效果,同时很重要的还要看其程序设置是否公正,因为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就需要有一个公正公平的程序,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而具体到上海现有的征信系统,目前的信用采信方法,正象上述报道中所说,不仅提供信用资料的单位自已没有一套有效的斟别方法,就是信用发布机构也同样只满足于现成材料的采纳,而没有一套必须且有效的斟别程序。如此,就出现了只要开始的原始材料有错,也就会使有关错误一路顺风地在结果中出现。因此在这意义上,与其说移动通信公司所提供的材料有错,还不如说现有的征信制度(程序)还不完善更来得准确一点。
在此情况下,对有关的征信机构来说,要从类似上述的采信错误中发现缺陷并加以弥补,就不仅只是征信机构自身的公信需要,而且也是整个社会信用建设的必须。否则,长此以往不但征信机构的自身公信难以建立,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性也会带来很大的阴影。所以在此意义上,笔者想对关部门来说要注意:征信失信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