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无信不立”:初探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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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知识系列谈之四]:“民无信不立”
——中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初探
作者:刘斌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征信管理处
注:本文由北京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公司供稿,转摘请联系市场部杨曦先生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是一个诚信重诺的民族。中国人民世代奉行的“一言重九鼎,泰山反为轻”、“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等重要格言,都是这一深厚文化的积淀。儒家学说倡导“仁、义、理、智、信”,其中对于信有很多的阐述,例如“民无信不立”、“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言必信,行必果”等等。然而到了改革开放后中国迈入市场经济的门槛后,我们却突出发现,“失信”已经成为中国发展的重大障碍,中国人给人的印象是“言而无信”。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人民观念的转变,贷款消费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个人消费贷款成为银行信贷新的增长点,据统计,目前银行新增贷款中有40%以上是个人消费贷款。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银行为了控制信用风险,不得不以繁琐的手续,严格的条件来台高消费信贷的门槛,个人想获得消费贷款十分困难,尤其是无法提供可靠抵押的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贷款、助学贷款等,即使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逃废债务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商业银行因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不得不减少甚至暂停办理,造成了新的贷款难。
在国外,防范个人信用风险依靠的是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其中个人征信体系是关键。专业化运做的个人征信局从金融、政府、公用事业等部门广泛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加以加工、处理,形成一定的征信产品提供给银行等信息需求者,使他们能够及时充分地了解到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这不仅可以帮助贷款机构避免风险,而且信息的存在也对个人构成了巨大的压力。由于知道他们的信用活动将被记录下来,并对今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外的居民一般都十分重视自身信用,不愿意拖欠各类应付款,从而逐渐在全社会形成了诚信为本的良好氛围。当这种氛围形成后,依靠个人征信系统做保障,银行可以大大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条件,使贷款人最终得到了实惠。
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指出“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同年7月,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信息办牵头,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始了个人联合征信的试点。2000年6月建成了大陆首个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出具了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目前,入库人数已达477万,日均查询量5000份,收集的信息包括四方面,一是个人身份信息,如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等。二是个人银行贷款记录,如贷款数量、还款情况、银行卡透支情况。三是非银行记录,包括入网手机缴费情况、以及部分地区公用事业的缴费记录、租赁信息、法院执行难信息等,此外,还与有关大学合作,建立了“大学生信用档案”,专门为助学贷款单独建档。目前上海资信公司可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等业务,进而延伸建立了一套有效的信用惩戒机制,对失信者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和约束。
当然上海个人联合征信试点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尤其是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禁止银行将客户资料向其他部门提供。其次,由于它只是一个地区性的征信系统,大量其他地区居民的信用信息没有录入数据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在一个地区申请贷款的人往往可能来自其他地区,如果没有一个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系统,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仍然可以通过在不同地区分散贷款来骗取银行资金。此外,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相互隔绝,一些企业经营者或所有人个人的失信信息难以在企业贷款时参考,企业的逃废债信息也难以在对其发放个人信贷时查到,系统的效果因此明显降低。
正是从这一思路出发,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在充分吸收上海个人联合征信试点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正在积极开始中央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这一系统既包括企业信用信息,也包括个人信用信息。目前个人征信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正在顺利进行中,预计年底将可以实现主要商业银行的数据采集和部分城市查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系统数据将只对金融机构开放。从长期来看,我国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都必然向商业化运做的征信局转变,最终形成一个由少数采集保存全国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征信服务公司并存,既有分工,又有市场竞争,运行高效的社会征信机构体系。